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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8 -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来源:中国人大网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
  • 2024 - 08 - 06
    问:我公司免费租赁的汽车,汽油和停车费及保险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汽油和停车费及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2024 - 08 - 05
    青岛市关于公示2024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拟认定名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08-05根据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经企业申报、区市推荐、第三方机构审核等程序,拟认定青岛杰瑞工控技术有限公司等839家企业为2024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现将名单(见附件)予以公示。未进入公示名单的企业,可向所属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查询淘汰原因。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实名反馈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查证。公示时间:2024年8月5日—2024年8月9日联系电话:0532-85912658电子邮箱:a85912658@163.com附件:2024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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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13
【涨知识】差旅相关补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Q1&A1因为业务需要,公司经常派我到外地洽谈业务,请问公司给我报销的交通费、餐费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Q3&A3请问我公司为员工报销出差随飞机票购买的航空意外保险,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取得的保险费发票报销实际发生的航空意外保险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中华人民...
2023 - 10 - 12
【涨知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之间利润分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知多少?先来了解一下“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定义: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情况一:投资方、被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免税情形——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情况二:投资方为非居民企业,被投资方为居民企业1.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免税情形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即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中的免税情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特别提醒: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3.非居民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税情形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我国与相关国家...
2023 - 10 - 09
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构成以及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条件进行了规范。山东省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功能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如下。一、个体工商户名称构成规范调整调整内容:1.名称后增加“(个体工商户)” 字样;2.名称的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法规依据:《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二、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构成规范调整调整内容:名称后增加“(个人独资)”字样。法规依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三、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条件的调整调整内容:1.企业设立登记进行名称自主申报时,不能申报名称中含有“集团”或“(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即,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时,系统不再支持选择“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2.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且控股 3 家以上企业法人的企业,在进行名称变更业务时,可以选择含有“集团”或“(集团)”字样的组织形式。法规依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 3 家以上企业法人的, 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2023 - 09 - 10
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2023年9月10日是我国第39个教师节,“师者,人之模范也。”值此教师节来临之际,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教育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向广大教育工作者致敬!【增值税】张老师:我是一名教育机构的老师,所在机构提供考试、招生等服务,在增值税方面我们享受怎样的优惠政策呢?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政策依据】1.《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增值税政策延伸】一、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二、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2023 - 09 - 0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                          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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