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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 - 01 - 20
    新公司法出台后,你有没有关注过财务的责任变化?快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明确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之一。新公司法修订涉及财务负责人的内容主要有:一、维持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二、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1. 协助股东查询相关资料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负责人参与公司管理过程中,股东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或者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且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财务负责人有协助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义务。2、提交执行职务报告新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监事会可以要求财务负责人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财务负责人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 2025 - 01 - 16
    小伙伴们注意啦!税务局已正式发布通知,社保缴费工资申报不容有失。若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缴费工资,或申报信息有误,导致社保费未足额缴纳,不仅要承担相应责任,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缴纳滞纳金。一起来看看吧!                                                        不延期!1月31日截止                       ...
  • 2025 - 01 - 15
    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4〕2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印发,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 政  部2024年12月20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答记者问2025年1月3日 来源:会计司为进一步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民非会计制度》)。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修订《民非会计制度》的必...
  • 2025 - 01 - 14
    收到风险提示:“等等再看”不如主动解决2025年01月03日版次:07        作者:实习编辑 程煜■编辑手记“经税收大数据分析,我们发现您存在以下涉税风险”“纳税人您好,经××税务机关大数据比对分析,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申报成本费用存在疑点。”在编辑本期稿件的过程中,我查阅了一些与风险任务推送有关的资料,也与部分企业财税负责人作了一些交流,发现企业财税负责人收到风险提示后主要有两种态度:一种是主动解决,另一种是“等等再看”。就此问题,我请教了多位业内专家,比较一致的答复是:“等等再看”不如主动解决。那么,企业应该如何“主动”呢?——核查已提示风险。当企业财务人员收到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后,应及时查证税务机关提示的风险是否真实存在。一种可行的做法,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模块,找到“待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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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1 -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的“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试点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以来,试点地区已逐步扩大至全国。试点推行工作平稳有序,取得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类别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数电发票可以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生成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等特定业务发票。(样式见附件1)  三、数电发票的票面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备注、开票人等。  四、数电发票的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的后两位,第3-4位代表开票方所在的省级税务局区域代码,第5位代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为顺序编码。  五、税务机关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数电发票开票、用票服务。对按照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不具备网络条件或者存在重大涉税风险的,可以暂不提供服...
2024 - 11 - 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现就调整铝材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1。    二、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本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特此公告。  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清单 6386762751628369641617862.pdf2.下调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6386762753363698532876368.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4年11月15日如需讨论,欢迎致电400-007-3066合伙人办公室。
2024 - 11 -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11月13日
2024 - 11 - 0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范围。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关于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三、加强主动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    四、优化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关于停缴情形。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做好资金测算,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平稳可持续。要根据政策调整完善风控规则,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落实风控规则嵌入系统。对于存在欺诈风险的,要加强核查,严格审核,对冒领、骗领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人力...
2024 - 11 - 06
天气渐凉,供暖季来了!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国家出台政策,对为居民供热采暖的供热企业给予减免税支持,相关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一图了解相关内容↓
2024 - 11 - 05
出差报销时才发现忘记打印火车票报销凭证了!·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铁集团近日联合对外发布《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明确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我国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对旅客而言,最大的改变是不再需要到火车站、车票代售点、自助机上打印“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让旅客出行更便利。
2024 - 11 - 04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享受主体】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申请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申报时点】    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退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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