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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 - 01 - 15
    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4〕2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印发,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 政  部2024年12月20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答记者问2025年1月3日 来源:会计司为进一步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民非会计制度》)。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修订《民非会计制度》的必...
  • 2025 - 01 - 14
    收到风险提示:“等等再看”不如主动解决2025年01月03日版次:07        作者:实习编辑 程煜■编辑手记“经税收大数据分析,我们发现您存在以下涉税风险”“纳税人您好,经××税务机关大数据比对分析,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申报成本费用存在疑点。”在编辑本期稿件的过程中,我查阅了一些与风险任务推送有关的资料,也与部分企业财税负责人作了一些交流,发现企业财税负责人收到风险提示后主要有两种态度:一种是主动解决,另一种是“等等再看”。就此问题,我请教了多位业内专家,比较一致的答复是:“等等再看”不如主动解决。那么,企业应该如何“主动”呢?——核查已提示风险。当企业财务人员收到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后,应及时查证税务机关提示的风险是否真实存在。一种可行的做法,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模块,找到“待办事项...
  • 2025 - 01 - 11
    (一)青岛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1.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2.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3.营业账簿印花税的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二点五。(三)电子税务局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模块申报印花税。需要注意的是,若电子税务局无“营业账簿”税目,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征纳互动-人工服务”增加税目后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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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0 - 28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4-08-29  开栏的话:  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法答网,法院干警可以就审判工作、学习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问题在线咨询。答疑专家须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疑意见,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见准确、权威。咨询仅针对法律适用问题,不得涉及具体案件,答疑意见仅供学习、研究和参考使用。  法答网上线运行以来,咨询答疑质量和平台功能得到进一步优化,上下级法院业务交流顺畅高效,困扰审判一线痛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有问题,找法答”的理念已深入基层一线,深入干警内心。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抓实“公正与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充分挖掘法答网资源“富矿”,积极开展优秀咨询答疑评选工作,将具有典型性、前沿性或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咨询答疑通过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平台陆续发布,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发挥法答网释疑解惑交流、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效用,向社会传递崇法风尚,弘扬法治正能量。为此,人民法院报特开设“法答网精选答问”栏目,发布法答网精选咨询答疑。敬请关注。  问题1:应否承认“逆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疑意见: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基本原则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明确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一条款的规定看,主要是针对滥用法人人格、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所谓的“正向人格否认”。实践中,有观点提出,在构成法人人格否认情形下,为保护股东债权人利益,应承认“逆向公司人格否认”,由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
2024 - 10 - 21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10月12日(星期六)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部长蓝佛安介绍“加大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其中涉税税务内容):财政部副部长 廖岷: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政策。下一步,还将进一步研究加大支持力度,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补充学习】一、土地增值税(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财税〔2016〕23号)(二)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三)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青岛政策文件如下:        1、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一)纳税人开发建设并销售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  1.对于普通住宅,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下的,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上的,预征率为2.5%。  2.对于非普通住宅,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下的,预征率为2.5%;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上的,预征率为3.5%。  3.对于其他类型房地产,除单独销售车...
2024 - 10 - 18
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引》)。新版《指引》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下重要的知识产品之一,旨在为我国“走出去”纳税人提供涉税政策、管理、服务内容索引与辅导,帮助纳税人在海外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为构建增长友好型环境、推动国际经贸往来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新版《指引》坚持“需求导向、通俗易懂、方便查询”原则,对“走出去”纳税人在海外遇到的相关税收政策及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协定进行归纳整理,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总结共性涉税问题120项。    “随着现代商业活动全球化以及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持续涌现,企业在跨境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新版《指引》聚焦‘走出去’纳税人关切和需求,及时对中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之间税收政策及税收协定进行更新补充,进一步帮助中国企业享受国与国之间税收协定待遇、确保协定中赋予的权益得到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蒙玉英表示。    据了解,此次修订是继2017年首次发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将涉税服务事项由原来的99个扩充至120个,同时,新增了“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和“‘税路通’服务品牌”两个章节,更新补充了2021-2024年生效的税收政策文件及税收协定有关内容,以期帮助“走出去”纳税人积极适应国内外税收环境新变化,助力企业行稳致远。    新版《指引》全文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查询。《“走出去”税收指引》目录   一、 税收政策     (一)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2.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3.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4.对外承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
2024 - 10 - 16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2023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数据显示,我国取得综合所得的人员中,无需缴纳个税的人员占比超过七成,在剩余不到三成的实际缴税人员中,60%以上仅适用3%的最低档税率,缴税金额较少。    自2018年我国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以来,个人所得税有效发挥了调高惠低作用。税务总局近年来的个税申报数据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人员中,年收入10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约占申报人数的1%,但这部分人申报缴纳的个税占全部个税的五成以上,申报收入位居全国前10%的个人缴纳的个税占全部个税的九成以上。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介绍,个人收入位居我国前百分之一和前百分之十的人群缴税占比较高,符合税法基本原则中“税收负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的公平原则,也与世界上主要国家收入居前人群缴纳个税比例均占大头相一致。“这说明个人所得税的‘调高’作用还是较为明显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的‘惠低’作用也得到充分发挥。以综合所得缴纳个税情况看,低收入群体在享受税改红利后基本无需缴税或只需缴纳少量税收,个人所得税款大部分是由中高收入群体贡献的,充分体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者不缴税’的基本取向。”李平说。    为何低收入群体基本无需缴纳个税呢?李平解释,2018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七次修订,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这个标准相对于人均国民收入而言,在国际上已处于较高水平,能够大体覆盖当前的人均基本消费支出并且还有一定的空间。同时,设立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大病医疗6项专项附加扣除,2022年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2023年又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
2024 - 10 -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有关司负责人就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答记者问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近日,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水利部财务司和水资源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意义是什么?答: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具有三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大力推动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创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二十大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必须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全国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水资源税改革成果。  二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践行新时代治水思路和确保国家水安全的重...
2024 - 10 - 1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10月12日(星期六)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部长蓝佛安介绍“加大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其中涉税税务内容):财政部副部长 廖岷: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政策。下一步,还将进一步研究加大支持力度,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补充学习】一、土地增值税(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财税〔2016〕23号)(二)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三)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青岛政策文件如下:        1、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一)纳税人开发建设并销售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  1.对于普通住宅,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下的,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上的,预征率为2.5%。  2.对于非普通住宅,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下的,预征率为2.5%;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0000元(含增值税)以上的,预征率为3.5%。  3.对于其他类型房地产,除单独销售车...
2024 - 10 - 10
一、重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二、解读、指引等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解读新行政处罚法7月15日起施行,全国人大法工委详解十大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三、行政处罚法发布后的重要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公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衔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列举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事项,兼顾了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轻微税收违法行为。共计10项: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
2024 - 10 - 09
1.个体工商户可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可以。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2.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每月发生的工资支出是否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4.我是刚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我购买用于家庭日常出行的小汽车的支出,是否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呢?不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5.我以个体户的形式经营了一家超市,购进的货物有一部分也会用于家庭支出,无法划分,应该如何进行生产经营所得税前扣除呢?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6.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如何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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