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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12 - 15
    注意啦2025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现在开始纳税人可通过个税APP确认2025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一定要在本月内完成戳视频,看详情↓↓6386993862458213097398739.mp4注意!2025年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变化的纳税人也需要登录个税APP进行操作! 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史上最全的专项扣除操作指南。内容有点多,先来个目录:1、“个税APP”具体操作教程2、 7项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标准3、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常见困惑4、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图文详解5、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图文详解6、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图文详解7、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图文详解8、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图文详解9、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图文详解10、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图文详解
  • 2024 - 12 - 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局、证监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2022年11月个人养老金制度在36个城市(地区)先行实施,两年来,先行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制度总体运行平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范围  (一)实施时间。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二)...
  • 2024 - 12 - 04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涉税专业服务,适用本办法。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第三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管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以及其他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任职或受雇提供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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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9 - 16
问题1:应否承认“逆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疑意见: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基本原则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明确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一条款的规定看,主要是针对滥用法人人格、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所谓的“正向人格否认”。实践中,有观点提出,在构成法人人格否认情形下,为保护股东债权人利益,应承认“逆向公司人格否认”,由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认为,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以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失衡的现象。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精神,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要求,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公司与股东不能清偿其自身债务的,原则上均应以各自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对于股东自身债务,债权人除可执行其货币等财产外,也可以通过执行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实现债权。在股东与公司交易关系清晰、财产可以区分的情形下,若股东存在向公司无偿转让财产或怠于行使对公司的债权等行为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的,债权人也可以通过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代位权等制度寻求救济。因此,一般情况下没有“逆向否认法人人格”的必要。  但是,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由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边界不清、无法区分,此时的人格否认将产生母子公司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的情况。比如,实质合并破产程序中以母子公司的财产统一向所有债权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能会在形式上产生以子公司财产为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效果,可以认为属于“逆向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况。因此,所谓“逆向法人人格否认”...
2024 - 09 - 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策部署,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根据宪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  二、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坚持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协调推进养老托育等相关工作。  四、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落实本办法进行补充和细化。  五、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再施行。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综合考虑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健康水平、人口结构、国民受教育程度、劳动力供给等因素,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 - 09 - 10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医保发〔2024〕11号各区 (市) 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省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3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1.调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从2025年度起,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元。其中对一档缴费成年居民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80元,对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在校大学生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不变。2.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从2025年度起,选择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482元的标准,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415元的标准,在校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170元的标准执行。以后年度,根据国家和省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有关要求,适时调整我市筹资标准。二、加强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和归集工作3.切实加强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市、 区(市)医疗保障、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 区(市)、镇(街道)、村(居)等各级网络作用,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出台的关于健全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的意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强化参保意识,坚持连续参保、及时缴费,在集中缴费期内完成参保和缴费义务,维护好自身医疗保障权益。4.及时足额完成财政补助资金归集工作。财政部门要把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纳入优先保障范围,及时拨付上解资金。两级医保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确保按照规定时序节点做好资金归...
2024 - 09 - 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简称“税收协定”),现就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二、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本条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二)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    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请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三)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四)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五)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三、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以下两种情...
2024 - 09 - 08
***税稽稽罚〔2024〕71号行政处罚相对人 ***矿业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处罚金额(元) 56,493.11 没收金额(元) -处罚日期 2024-09-05违法事实2020年2月-2021年7月,你公司取得***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发票代码:3702193130,发票号码:(税乎网稽查案例库www.taxhu.com略),金额合计1883103.31元,税额合计112986.21元,价税合计1996089.52元。你公司已于2020年2月-2021年7月抵扣上述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112986.21元。 你公司向***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发票对应的款项后,由***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劳务外包人员支付报酬,但实际***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未自行组织人员,劳务外包人员与你公司自有职工重复,即:你公司将职工工资拆分,部分工资成本通过取得上述劳务外包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来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241599),上述27份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违法行为类型 ***矿业有限公司-发票违法处罚结果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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