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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12 - 04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涉税专业服务,适用本办法。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第三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管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以及其他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任职或受雇提供涉税...
  • 2024 - 12 - 04
    252.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代开发票涉及哪些税费?发布时间: 2024-11-15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代开发票涉及哪些税费?答: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代开发票可能涉及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取得收入,增值税征收率为3%或5%。提供不动产转让、出租,差额计税的劳务派遣、安保服务的征收率为5%,其中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除上述以外的收入按照3%征收率征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附加税费: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2.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
  • 2024 - 12 - 03
    近年来,外贸形势复杂严峻,全球经济增长疲软,为帮助出口企业积极应对外贸挑战,税务部门出台了一揽子稳外贸政策,持续优化服务、坚持创新举措、切实强化监管,助力出口企业健康稳定发展。青岛市税务局于11月12日下午14:30至15:30通过互联网站(qingdao.chinatax.gov.cn)互动交流专区-在线访谈栏目举办“出口退税提质增效 推动外贸质升量稳”在线访谈,第二税务分局姜阳副局长将与广大纳税人围绕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助力外贸发展新举措等内容与纳税人进行在线互动交流,欢迎积极参与!主题:“出口退税提质增效 推动外贸质升量稳”在线访谈时间:2024年11月12日 下午14:30至 15:30嘉宾:第二税务分局 姜阳副局长主持人:2024-11-12 14:30:06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出口退税提质增效 推动外贸质升量稳”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税...
  • 2024 - 12 - 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启运港、离境港名单见附件。二、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运输企业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运输工具为火车班列或铁路货车车辆。三、出口企业。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备案(失信企业除外)。四、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五、办理流程。(一)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二)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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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9 - 03
关于公示青岛市2024年第二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发布日期: 2024-08-30 来源: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2024年第二批1169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8月30日-2024年9月12日。对公示企业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材料,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个人提交材料需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交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逾期不予受理。联系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市科技局科技高新技术与重大专项处。联系电话:85911985附件:青岛市2024年第二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8月30日
2024 - 08 - 30
咨询费不是有发票就能入账的,一不小心就引来税局的追查!来看看下边的案例和给大家的提示!大额咨询费入账被税局追查!案例一:某市税局在发票协查中查到受票方从新疆一公司取得400万元咨询费普通发票数张,并已经入账。借:管理费用-咨询费4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0万元税局质问该受票方企业负责人,400万元咨询费你到底咨询的是什么?企业负责人答非所问、闪烁其词。经查:该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流水等方式,虚构与新疆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20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案例二:重庆市税务机关在北京市税务机关的大力协助下,查实重庆F投资有限公司以虚构业务项目、假发票入账、虚增成本方式,隐匿收入1116万元。稽查人员审阅了重庆F公司的电子账目,在分析管理费用时,一笔业务引起了稽查人员注意,企业2015年8月的7号凭证、22号凭证显示,该企业通过银行向北京X公司分别支付咨询服务费400万元、390万元咨询费。企业为何要向X公司支付790万元大额咨询费?稽查人员随即要求重庆F公司提供这两套凭证及附后的详细原始附件资料。审阅原始附件发现:790万元服务费由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组成,由北京X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开具,凭证附件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联表明,重庆F公司于8月31日将790万元汇入了北京X公司账户。对于这项支出,重庆F公司的解释是,因为北京X公司为其策划并代理了一个借款业务项目,这是按照市场行情向其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稽查人员没有轻信对方的解释,继续对业务各方信息进行审核分析。经查,重庆F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存根等方式,虚构与北京三家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共隐...
2024 - 08 - 29
企业干不下去了,想注销?有了清税证明就万事大吉了?税务局:照样会作废!一、企业清税证明被税务局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区税务局公告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2日李某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号:H***)你们均为***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7,已注销)注销前的股东。***贸易有限公司原取得的《清税证明》(***税一税企清〔2020〕32667号)作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成你们重新办理***贸易有限公司解散的税收清算。我局从2024年3月4日起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 〔2024〕1号)》送达你们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2024〕1号)公告送达。请你们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公告内容将作为《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2024〕1号)正本被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区税务局2024年4月22日二、已注销企业被税务局强制恢复税务登记大庆市民众XXX有限公司、丛XX:你公司(现已注销税务登记)因涉嫌偷漏税款,案件正在调查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恢复税务登记。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丛某英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现予以公告送达。请丛某英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恢复登记手续,并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如不配合,公告期满后税务机关将强制恢复税务登记,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法定代表人丛某英承担。小编提醒:清税证明、工商注销并不是企业的终点,凡是企业有异常纳税情况的,即使注销后...
2024 - 08 - 28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其中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相关规定,请查收。1. 明确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具体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析:明确规定董事为清算义务人是对原《公司法》未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的完善,不仅确定了清算组成员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还对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的赔偿责任进行详细规定。2. 新增简易注销制度具体规定: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解析:为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新《公司法》将简易注销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明确规定简易注销的前提条件为“公司当前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且全体股东就此作出保证”。公司启动简易注销的,不需要启动清算程序,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二十日以上,期间不存在异议即可注销登记。为防止股东将剩余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在股东承诺不实时,股东就注销前存在的公司债务承担严格的连带责任。3.新增强制注销制度具体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
2024 - 08 - 27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其中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相关规定,请查收。1.明确公司登记事项具体规定: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解析:新《公司法》在总结公司登记实践的基础上,完善了登记事项的具体范围,规范公司登记注册流程。2.明确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具体规定: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析:营业执照是公司取得主体资格的前提条件,具有重要地位,除了载体不同以外,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没有实质不同。在政务服务数字化改革的背景下,电子营业执照已得到广泛应用,有必要在法律层面确认其合法效力。3.确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内容具体规定: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解析:明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义务与内容,这将有效提高实际交...
2024 - 08 - 26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其中一大亮点即为强化和完善了董监高在公司设立、运营、退出各环节的责任。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相关规定,请查收。1.新增关联董事的书面报告义务具体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解析:一方面增加了上市公司董事对于有关联关系的决议事项的报告义务,另一方面增加了有关联关系的个人作为报告及表决回避的事项,在履职程序的规定上更加严密,表述更加完整。2.新增违规财务资助的赔偿责任具体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析:该规定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完善了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及其例外规则,明确了董监高违规资助的赔偿责任。3. 新增职务行为的对外过错责任具体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析:实践中公司董事侵害第三人权益,导致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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