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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11 -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的“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试点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以来,试点地区已逐步扩大至全国。试点推行工作平稳有序,取得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以数字化形...
  • 2024 - 11 - 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现就调整铝材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1。    二、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本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特此公告。  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清单 6386762751628369641617862.pdf2.下调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6386762753363698532876368.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4年11月15日如需讨论,欢迎致电400-007-3066合伙人办公室。
  • 2024 - 11 -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11月13日
  • 2024 - 11 - 0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范围。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关于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
  • 2024 - 11 - 06
    天气渐凉,供暖季来了!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国家出台政策,对为居民供热采暖的供热企业给予减免税支持,相关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一图了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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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8 - 26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其中一大亮点即为强化和完善了董监高在公司设立、运营、退出各环节的责任。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相关规定,请查收。1.新增关联董事的书面报告义务具体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解析:一方面增加了上市公司董事对于有关联关系的决议事项的报告义务,另一方面增加了有关联关系的个人作为报告及表决回避的事项,在履职程序的规定上更加严密,表述更加完整。2.新增违规财务资助的赔偿责任具体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析:该规定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完善了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及其例外规则,明确了董监高违规资助的赔偿责任。3. 新增职务行为的对外过错责任具体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析:实践中公司董事侵害第三人权益,导致受害人...
2024 - 08 - 25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其中一大亮点即为强化和完善了董监高在公司设立、运营、退出各环节的责任。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相关规定,请查收。1.新增董事会的核查、催缴出资的过错赔偿责任具体规定: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析:一方面,将履行核查、催缴出资义务的主体限定为“董事会”,将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明确为董事,提高了对董事履职的要求;另一方面,将履行核查、催缴出资义务的阶段扩展到公司“成立后”,注重对股东出资以及增资全流程的监管。2.新增抽逃出资的赔偿责任具体规定: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解析:将与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体规定为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为公司追缴抽逃出资提供了更多的选择。3.细化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及赔偿责任具体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接受他人...
2024 - 08 - 24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优化调整法定代表人制度。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涉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请查收。问新《公司法》涉及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有哪些修改?答问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有何变化?    答1.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辞任及补任规则变化:(1)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即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不再局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事务的普通董事也可担任。但应注意,每个公司只能选任一名法定代表人。                                             举个例子:某有限公司设有董事会,成员为甲、乙、丙、丁四人,不设监事会,仅设一名监事戊,设经理一名己。根据新规,董事甲、乙、丙、丁和经理己都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2)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辞任的程序,即辞任董事或经理职务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更加尊重法定代表人的意愿。法定代表人是一个身份,不是一个独立的职务,不存在某人仅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担任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的情形。(3)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补任的规定,明确了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辞任流程更加清晰。2.新增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承担条文:(1)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2)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如法定代表人存在过错...
2024 - 08 - 23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定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简化了组织机构设置,降低了公司治理成本,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相关规定,请查收。问关于董事、董事会设置有哪些新规定?答(1)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不设董事会,但至少设一名董事,该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若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人数无上限,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代表的外,应当有职工代表。(2)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3)上市公司:必须设董事会,且应当设置独立董事。问关于监事、监事会设置有哪些新规定?答(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择设监事会或只设一名监事。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选择设监事会或只设一名监事。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法定监事会职权的,可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3)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法定的监事会职权的,可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设监事会的,职工监事人数至少为三分之一。问关于审计委员会有哪些规定?答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法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
2024 - 08 - 22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请查收。依据新《公司法》,股东不实缴注册资本的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有哪些?1.设立时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具体规定: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解析: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具有互相监督出资到位的义务。因此新《公司法》明确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对其他股东/发起人应当实际缴纳的出资,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设立时股东的连带责任仅限于设立时应实际缴纳的出资,包括货币及非货币财产出资,对认缴的出资不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的认缴出资由公司成立后的董事会负责核查催缴。2.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具体规定:第四十九条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解析: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是股东的应尽义务。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将增加公司财务成本,损害公司利益,因而《公司法》明确了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对象,即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处罚具体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2024 - 08 - 21
7月1日,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新《公司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请查收。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了5年最长认缴期限规则,《国务院关于实施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设置了3年的过渡期,为存量公司调整预留较为充足的时间。不采用“一刀切”的做法,有利于公司以正常经营为出发点,结合公司和股东实际,逐步考虑、分批调整,以确保市场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若2024年7月1日前成立的存量公司尚未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减资并不是唯一选择,还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调整。1.缴足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实际,合理确定出资期限,在3年过渡期内(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且并不要求一次性到位,股东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分次逐步缴足注册资本。2.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做出决议或决定,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后,依法减少注册资本。但应当注意,新《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3.调整出资方式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多种出资方式。对货币出资存在压力的公司,公司在实缴出资时,可通过出资方式变更,以上述可依法评估并可办理过户手续的非货币资产实缴出资。4.办理股权转让新《公司法》简化了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程序,取消了原“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对部分股东缺乏资金缴付能力的情况,可通过部分或全部转让股权的方式,由股权受让方承担出资义务。5.股份公司转有限公司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
2024 - 08 - 20
注册助业                                                                          你问我答7月1日,第五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实施了!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请查收。问公司按照新《公司法》调整出资期限后需要履行哪些义务?答新《公司法》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规定了公司调整出资期限后有关义务及后果:义务: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后果:公司未按照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公司未依法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有关信息的,依照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问怎样才算完成注册资本实缴?答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
2024 - 08 - 19
注册助业                                             你问我答7月1日,第五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实施了!市行政审批局整理了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请查收。问新《公司法》实施后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怎么申报?答新《公司法》对原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和调整,明确自2024年7月1日起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需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全部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设立登记时需实缴全部股款。也就是说,2024年7月1日以后新设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就需要缴纳全部股款,章程中明确的出资时间不得晚于公司申请设立时间。问新《公司法》实施前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需要怎样调整?答《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2024年7月1日以前登记的存量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3年过渡期,即注册资本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2024年7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需申请调整认缴期限,但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注册资本缴足,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出资情况。案例1: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5月1日,章程明确的认缴出资期限为十年,即约定在203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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