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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10 -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有关司负责人就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答记者问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近日,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水利部财务司和水资源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意义是什么?答: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具有三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大力推动...
  • 2024 - 10 - 1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10月12日(星期六)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部长蓝佛安介绍“加大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其中涉税税务内容):财政部副部长 廖岷: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政策。下一步,还将进一步研究加大支持力度,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补充学习】一、土地增值税(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财税〔2016〕23号)(二)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2024 - 10 - 10
    一、重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二、解读、指引等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解读新行政处罚法7月15日起施行,全国人大法工委详解十大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三、行政处罚法发布后的重要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公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衔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列举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事项,兼顾了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轻微税收违法行为。共计10项: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
  • 2024 - 10 - 09
    1.个体工商户可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可以。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2.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每月发生的工资支出是否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
  • 2024 - 10 - 08
    本文为转载,仅供参考!房产税风险指引及解决方案【风险点 1】出租房屋在免租期未交房产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出租房产, 会存在合同里与承租方约定免收租金期限情况, 企业通常认为免租期间不需要交房产税,未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 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 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预计风险】企业出租房产, 免租期免了租金, 但是并未免房产税, 因此无论是否约定免租期都应该缴纳房产税,否则存在少缴房产税的风险,同时存在滞纳金及罚款。【解决方法】企业应自查有无免租期的业务, 对出租房产, 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 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企业对未缴部分房产税应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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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7 - 25
根据海关总署《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官网“系统简介”,显示新增“注3”:对于水产品,一是对进口水产动物油脂、海洋植物产品(冰鲜、冷冻除外)、干制鱼鳔不再实施检疫准入管理;二是对于同一品种已获准入的该品种的可食用部位(如内脏)均视同获得检疫准入;三是对于同一品种水产品,如冰鲜产品获得准入,其他非冰鲜类加工方式视同获得检疫准入。 关务小二附查询网址 http://43.248.49.223政策解读一、取消了风险较低的水产品准入要求油脂、海洋植物产品(冰鲜、冷冻除外)、干制水产品的检疫风险较低,将不再实施检疫准入管理。二、已有准入名单扩大到所有可食用部位同一品种已获准入的该品种的可食用部位(如内脏)均视同获得检疫准入。举例:某国三文鱼已获准入,该种鱼的鱼鳔、鱼头等可食用部位同时获得检疫准入。三、冰鲜产品准入扩大到其他加工方式针对同一品种的水产品,若其冰鲜产品已获取准入资格,那么其他非冰鲜类的加工方式将被视为同样获得检疫准入。举例:假设某国某一种类的冰鲜金枪鱼已准入,那么冷冻、干制等非冰鲜加工方式的同一种类的金枪鱼产品也自动获得检疫准入。优化意义一扩大了准入品种范围有利于更多高品质的水产品进入我国,丰富进口水产品供应,满足我国消费者对于国外高品质水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二便利了进口贸易获得准入是开展相关产品进口贸易的前提。通过优化低风险水产品检疫准入,大大提升了水产品进口贸易便利化程度。三降低了进口成本简化了水产品进口手续,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进口成本。
2024 - 07 - 24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8号(关于发布《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为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越办越好”,海关总署在总结前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通关便利化措施的基础上,制定了《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特此公告。附件:  1.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docx  2.海关支持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docx海关总署2024年6月28日
2024 - 07 - 24
2024年7月20日周六的清早,来自上海、青岛两地的百福润财税咨询全体成员相聚于青岛市南福州路办公室,共同开展2024年度上半年总结会议。                    ●总结与展望●在上半年的时间里,百福润全体同仁在各自的岗位上秉持着勤恳敬业的精神,不断的为客户提供及时即时的财税服务支持,得到了客户的肯定并在专业上保持进步。会议中,总经理李玉茹老师与臧玉芝老师分别就上半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成绩与不足,明确了下半年改进提升的具体方案。接下来,公司对上半年表现优异的团队、同事给予表彰,他们深入理解并践行了“专业、正直、高效”的企业文化,在工作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同时,财税事业部各部门经理分别就各部门上半年的工作进行总结,明确了下半年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团建时光●中午大家齐聚海底捞,品味美食,举杯畅饮,尽情享受欢聚时光。为了增添乐趣,我们进行了“知识问答”及“听歌识曲”游戏。大家纷纷举手抢答,场面十分热烈,展现了同事们的才华。                     ●董事长总结●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作为财税行业的从业者,我们将始终坚持“专业、正直、高效”的职业理念,以客户为中心,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客户朋友创造更多的价值。同时,也将勇于创新和突破,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百福润2024年度半年总结会议已经圆满结束,下半年百福润人会持续进步与提升,并继续与您携手同行,风雨同舟!
2024 - 07 - 23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申报项目“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将“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由原“填报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调整为“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其中,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计算机系统传送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日期。一份报关单包含的货物对应不同启运日期的,填报其中最后一个启运日期。”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4年7月9日
2024 - 07 - 22
今天,为大家准备了最近咨询比较多的热点问答,一起来看看吧~
2024 - 07 - 19
为进一步提升海关执法统一性和依法行政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第198、240、262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240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0号公布)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一)相关条款。第十四条 海关对中国船级社检验的集装箱有权进行复验,并可以随时对中国船级社办理海关批准牌照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签发批准牌照管理不善的,海关将视情决定是否停止授权其签发海关批准牌照。第二十六条 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营运人应当向暂时进境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及纳税手续。(二)相关解释。“视情决定”是指有以下情形的,海关停止授权其签发海关批准牌照:1.在牌照信息中出现国别、地区严重错误;2.存在转授权情形;3.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签发批准证明书。“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1.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扣留(扣留时间不计入3个月延长期内);2.不可抗力因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一)相关条款。第二十六条 海关监管货物在境内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者灭失的,货运企业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除不可抗力外,货运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税款及其他法律责任。(二)相关解释。“立即”是指:发现货物发生损坏或者灭失后1小时以内。“附近海关...
2024 - 07 - 18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相关修订条款,现就提高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二、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三、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 四、上述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4年6月27日
2024 - 0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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