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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9 - 27
    为帮助企业深入准确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操作流程,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旨在为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提供详实办税指导。我们将指引内容梳理为思维导图,今日发布: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 2024 - 09 - 24
    中国人民银行坚持支持性的货币政策立场,加大货币政策调控强度,提高货币政策调控精准性,为中国经济稳定增长和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4年9月27日起,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本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约为6.6%。
  • 2024 - 09 -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4〕3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办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推送指引,优化事前提醒    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共享,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提醒纳税人查询办理未办结涉税事项。对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同步向税务人员推送限时办理提示,督促限时办结。    二、细分不同场景,提速事中办理    (一)优化未结事项办理。申请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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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7 - 10
青岛: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科技型企业队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附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 (附件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级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附件3)有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青岛市内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青岛市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 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4. 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二)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评价流程科技型中小企...
2024 - 07 - 09
案例:部分园区注册公司被收回财政补贴并加算利息1、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公告岳阳泓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我管委会于2023年6月28日向你公司作出《临湘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解除(标准化厂房入园合同》的决定》,由于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无法将文书送达给你公司,我管委会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司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临湘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解除《标准化厂房入园合同》的决定》,从即日起解除《标准化厂房项目入园合同书》,岳阳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的产业扶持资金500万元,并按银行利率承担自拨付之日起至偿还日止期间的利息。你司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六个月内向岳阳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告人:临湘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公告岳阳蓝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我管委会于2024年4月10日向你公司作出《临湘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解除(标准化厂房入园合同》的决定》,由于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无法将文书送达给你公司,我管委会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司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临湘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解除〈标准化厂房入园合同〉的决定》,从即日起解除《标准化厂房项目入园合同书》,岳阳蓝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的产业扶持资金1800万元,并按银行利率承担自拨付之日起至偿还日止期间的利息。你司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六个月内向岳阳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2024 - 07 - 08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为352.4万亿元,按可比价格算,同比增长5.2%。物流业总收入为13.2万亿元,同比增长3.9%,物流收入规模延续扩张态势。物流行业发展稳中向好、质效提升,但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涉税问题。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发布的《物流运输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显示,从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2023年以来公布的物流运输虚开案件信息来看,物流运输行业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油票变运输票、取得虚开通行费发票、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发票、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等四类典型涉税风险。常见风险点1:油票变运输票经税警双方联合查实,某团伙设立4家运输企业,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液化气和轮胎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同时为他人虚开运输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链条涉案发票价税合计6.7亿元。《报告》分析,运输企业“油票变运输票”虚开行为通常与“油票分离”现象紧密相关。由于石化企业的下游存在较多个人消费者,部分消费者未主动索取发票,石化企业因此有了“富余票”,便向运输企业虚开。运输企业在支付开票费后取得“成品油”“液化气”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向下游开具运输发票。部分案例中,运输企业会取得品名为“原料油”“重质油”的“非成品油发票”,非成品油不能直接用于运输工具。然而,运输企业既没有将非成品油对外销售,也未委托加工相关油品,直接向下游开具运输发票,虚开风险很高。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分析,运输企业虚开行为高发的原因之一,是运输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较大,进项抵扣不足。事实上,符合条件的成品油发票是可以抵扣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明确,纳税人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实际用...
2024 - 07 - 07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乌税稽罚告[2024]**号) 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3639):对你单位(地址:乌鲁木齐**小区7栋1层1单元101、102)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2年11月28日经商务部批准,在美国成立全资子公司 Hope Star LLC(以下简称HS公司),2013年至2016年通过银行向HS汇出投资款合计700万美元,你单位拥有HS公司100%的股权。通过专项情报交换后美国税务部门的回复的资料显示,你单位于2016年12月10日将HS40%的股份转让给Package Butler Corp(以下简称PBC公司),转让价格100美元;2018年11月5日将持有HS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PBC公司,转让价格75万美元。你单位申请将625万美元(700-75=625万美元),人民币40,221,820.00元,作为股权性投资损失计入2018年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扣除,你单位填报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明细表时,显示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为8,096,179.68元。据美国税务机关提供的HS公司2016至2018年资产负债表数据显示,2016年权益合计8,608,572.54美元,2017年权益合计8,843,217.77美元,2018年权益合计8,008,805.86美元,初始投资为7,000,000.00美元,证实股权转让时HS公司并未发生损失。我局于2023年11月再次向税务总局提请情报交换,通过美国回函反馈,你单位在美国成立全资子公司HS 公司...
2024 - 07 - 06
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指导地方依托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优势产业集群和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培育“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带”模式发展标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聚焦本地产业,建设产业带展示选品中心,与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合作,设立产业带“线上专区”。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好现行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编制出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退税操作指引,进一步指导企业用好现行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设跨境电商合规出海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海外法务、税务资源对接,指导企业妥善应对海外纠纷。全文如下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跨境电商是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积极运用新技术、适应新趋势、培育新动能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与海外仓等新型外贸基础设施协同联动,能够减少中间环节、直达消费者,有利于促进外贸结构优化、规模稳定,有利于打造国际经济合作新优势,已经成为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为拓展跨境电商出口,优化海外仓布局,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一)大力支持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发展。指导地方依托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优势产业集群和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培育“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带”模式发展标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聚焦本地产业,建设产业带展示选品中心,与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合作,设立产业带“线上专区”。支持依法合规引入数字人等新技术,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拓展销售渠道,带动更多优势产品出口。鼓励地方立足特色优势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服务体系。(二)提升服务跨境电商企业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本地贸易规模大、带动效应好的跨境电商企业“一企一策”提升“一对一”服务能力。符...
2024 - 07 - 05
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1993年《公司法》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对我国公司类商事司法有着重大影响和指导意义。因涉及众多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于同日,公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处理新公司法的溯及力问题。作为本次修订的亮点,该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该法施行当日,西城法院依法适用该新规则,审理并宣判了首例案件。基本案情李某曾系某文化公司员工。2023年1月,因公司拖欠工资,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调解,李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公司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70000余元,仲裁委据此作出了生效调解书。后因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李某以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而后,李某向我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某文化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承担公司对李某某所负债务。张某系某文化公司持股比例60%的股东,认缴出资额180万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52年3月15日。我院收到追加执行人申请后,作出了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裁定书。张某不服,向我院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自己在认缴出资年限未届满前仍享有期限利益,该文化公司不符合破产情形,不应直接适用加速到期规则,追加自己为共同被执行人。裁判结果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根据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依法适用新修订《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因某文化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本院判决认定股东张某应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履行提前缴纳出资的债务,债权人李某则有权根据债权人代位...
2024 - 07 - 03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8号上海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委员会,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相关要求,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政策仅适用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的货物范围包括:1.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的货物;2.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其他货物。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试点区域内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修理业务,不得通过修理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四、上述维修产品范围内的货物,修理后经验核许可证件并符合相关进口监管要求的允许内销,但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和未经准许限制进口的货物,修理后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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