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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10 - 18
    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引》)。新版《指引》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下重要的知识产品之一,旨在为我国“走出去”纳税人提供涉税政策、管理、服务内容索引与辅导,帮助纳税人在海外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为构建增长友好型环境、推动国际经贸往来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新版《指引》坚持“需求导向、通俗易懂、方便查询”原则,对“走出去”纳税人在海外遇到的相关税收政策及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协定进行归纳整理,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总结共性涉税问题120项。    “随着现代商业活动全球化以及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持续涌现,企业在跨境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新版《指引》聚焦‘走出去’纳税人关切和需求,及时对中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之间税收政策及税收协定进行更新补充,进一步帮助中国企业享受国...
  • 2024 - 10 - 16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2023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数据显示,我国取得综合所得的人员中,无需缴纳个税的人员占比超过七成,在剩余不到三成的实际缴税人员中,60%以上仅适用3%的最低档税率,缴税金额较少。    自2018年我国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以来,个人所得税有效发挥了调高惠低作用。税务总局近年来的个税申报数据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人员中,年收入10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约占申报人数的1%,但这部分人申报缴纳的个税占全部个税的五成以上,申报收入位居全国前10%的个人缴纳的个税占全部个税的九成以上。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介绍,个人收入位居我国前百分之一和前百分之十的人群缴税占比较高,符合税法基本原则中“税收负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的公平原则,也与世界上主要国家收入居前人群缴纳个税比例均占大头相一致。“这说明个人所得税的‘调高’作用还是较为明显的,个人...
  • 2024 - 10 -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有关司负责人就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答记者问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近日,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水利部财务司和水资源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意义是什么?答: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具有三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大力推动...
  • 2024 - 10 - 1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10月12日(星期六)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部长蓝佛安介绍“加大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其中涉税税务内容):财政部副部长 廖岷: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政策。下一步,还将进一步研究加大支持力度,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补充学习】一、土地增值税(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财税〔2016〕23号)(二)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2024 - 10 - 10
    一、重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二、解读、指引等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解读新行政处罚法7月15日起施行,全国人大法工委详解十大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三、行政处罚法发布后的重要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公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衔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列举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事项,兼顾了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轻微税收违法行为。共计10项: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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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7 - 22
今天,为大家准备了最近咨询比较多的热点问答,一起来看看吧~
2024 - 07 - 19
为进一步提升海关执法统一性和依法行政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第198、240、262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240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0号公布)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一)相关条款。第十四条 海关对中国船级社检验的集装箱有权进行复验,并可以随时对中国船级社办理海关批准牌照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签发批准牌照管理不善的,海关将视情决定是否停止授权其签发海关批准牌照。第二十六条 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营运人应当向暂时进境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及纳税手续。(二)相关解释。“视情决定”是指有以下情形的,海关停止授权其签发海关批准牌照:1.在牌照信息中出现国别、地区严重错误;2.存在转授权情形;3.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签发批准证明书。“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1.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扣留(扣留时间不计入3个月延长期内);2.不可抗力因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一)相关条款。第二十六条 海关监管货物在境内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者灭失的,货运企业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除不可抗力外,货运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税款及其他法律责任。(二)相关解释。“立即”是指:发现货物发生损坏或者灭失后1小时以内。“附近海关...
2024 - 07 - 18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相关修订条款,现就提高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二、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三、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 四、上述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4年6月27日
2024 - 07 - 17
6385760883146221937367146.pdf6385760883710385467356370.pdf
2024 - 07 - 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现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数据采集。利用传感、自动识别、系统读取、工业控制数据解析等数据采集技术,将专用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行状态和环境状态等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实现对专用设备信息的监测和采集。   2.数据传输和存储。利用网络连接、协议转换、数据存储等数据传输和管理技术,将采集的专用设备数据传输和存储,实现对专用设备采集数据的有效汇集。   3.数据分析。利用数据计算处理、统计分析、建模仿真等数据分析技术,对采集的专用设备信息进行...
2024 - 07 - 15
原告:无锡某某木业公司。被告:滕某某。被告:万某某。无锡某某木业公司成立于2019年,注册资本30万元,股东为滕某某、万某某,分别认缴出资18万元、12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9年8月31日前,实缴出资额均为0元。2023年7月25日,法院作出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无锡某某木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年9月19日,作出XX号决定书,指定XX律师事务所担任无锡某某木业公司管理人。02  原告诉求无锡某某木业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滕某某向无锡某某木业公司缴纳出资款18万元;2.请求判令万某某向无锡某某木业公司缴纳出资款1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滕某某、万某某系无锡某某木业公司股东,分别认缴出资18万元、12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39年8月31日前,均未实缴出资到位。现无锡某某木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已被法院受理,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管理人有权追收各股东的未缴出资。03  被告答辩滕某某答辩称:其未履行出资义务,但其为挂名股东,帮胡某某代持股权,其本人仅为无锡某某木业公司普通工作人员,未参与公司管理决策。万某某答辩称:其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其参与投资无锡某某木业公司系接受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某邀请,因当时无锡某某木业公司未成立,故投资款系其以个人账户汇入胡某某账户12万元。万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8日、9月23日分别向胡某某转账5万元、7万元,均备注投资款。2019年12月4日,万某某通过微信向胡某某发送“全部投资款合计12万全部到位了”,胡某某回复“OK”。04  法院裁判法院已于2023年7月25日裁定受理了无锡某某木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此时滕某某、万某某作为公司认缴出资的股东,不再享有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应当及时补足出资。因此,无锡某某木业公司有权要求滕某某、万某某及时补足未缴出资。关于滕某某抗辩其仅系...
2024 - 07 - 14
一、什么是存量公司?从出资期限的角度,在2024年7月1日前注册的公司都属于存量公司。二、哪些公司需要调整出资期限?1.对于存量公司:2024年7月1日前设立的1)有限公司:最长8年(3+5)①出资期限在2032年6月30日前的,不须调整。②出资期限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须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出资期限,最晚应当在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2)股份公司:最长3年发起人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缴纳出资。2.对于新设公司:2024年7月1日后设立的1)有限公司:出资期限为5年。2)股份公司:没有出资期限,股份公司成立前发起人应全额缴纳股款。三、原来认缴的出资额太高,不能按期出资怎么办?1.减资如果公司不存在债务或债务较少,可以通过减资程序调减股东的认缴额。1)等比例减资:如全体或多数股东均存在天价认缴的,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相应减少股东的出资额或者股份。等比例减资不会改变股权结构。2)定向减资:如少数股东存在天价认缴,或者缺乏出资能力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减少该股东的出资额或者股份。定向减资会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原来的大股东可能会失去控制权,或者变成小股东。2.转让股权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减轻出资压力。转让股权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最好约定“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导致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受让人须支付违约金”等条款,以督促受让人及时出资。3.注销公司,重新注册如公司自身财产可以清偿债务的,可以选择注销公司。如公司自身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注销前,公司还需实缴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四、可以在出资期限的最后一天缴纳出资吗?可以。但是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立即向公司缴纳出资,也就是“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五、没有按期缴纳出资对股东有...
2024 - 07 - 14
新设立的企业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已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何时起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不再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何时起不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七个热点问答看过来↓一、我公司是2024年6月新设立的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二、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答:按照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三类主体均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判定?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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