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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9 - 10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医保发〔2024〕11号各区 (市) 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省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3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1.调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从2025年度起,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元。其中对一档缴费成年居民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80元,对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在校大学生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不变。2.调...
  • 2024 - 09 - 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简称“税收协定”),现就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二、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本条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二)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
  • 2024 - 09 - 08
    ***税稽稽罚〔2024〕71号行政处罚相对人 ***矿业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处罚金额(元) 56,493.11 没收金额(元) -处罚日期 2024-09-05违法事实2020年2月-2021年7月,你公司取得***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发票代码:3702193130,发票号码:(税乎网稽查案例库www.taxhu.com略),金额合计1883103.31元,税额合计112986.21元,价税合计1996089.52元。你公司已于2020年2月-2021年7月抵扣上述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112986.21元。 你公司向***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发票对应的款项后,由***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劳务外包人员支付报酬,但实际***灵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未自行组织人员,劳务外包人员与你公司自有职工重复,即:你公司将职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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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6 - 17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津经税 北通〔2024〕10003号ZD商贸(天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6******):     事由:按照出口退税相关政策,对你单位:取得的关单进行核实时发现,你单位2021年取得的三张关单(关单号:020220210000287244001;020220210000905483001;020220220000513078001)中涉及到的商品出口退税率为零,应按规定补缴税款,涉及税款13512.89元,另需按日加收滞纳金。     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通知内容:     责令达ZD商贸(天津)有限公司自即日起5日内修改申报表并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告知:     1、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税务复议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机关(签章)2024 年 6 月 12 日其他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写明税务复议机关名称。
2024 - 06 - 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税稽罚[2024]9号案件名称 盐城市NRD织造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你单位通过虚开747份(不含作废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退税专用)给南京贸互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品名“服装”,金额70776807.26元,税额9200985.17元,价税合计79977792.43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9200985.17元。 1.你单位生产虚假。你单位将生产场所给江苏云蝠服饰有限公司、南京丰翊纺织品有限公司从事羊毛衫做代加工业务,原材料由上述公司提供,以形成的水电费用、工人工资数据作为掩饰、伪装,你单位的发票开具与实际生产没有任何关系,是空壳公司。 2.你单位海关报关单证虚假。你单位购买不需要申报出口退税的海关报关单证信息,将发货人更改为南京贸互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虚假的外销合同、伪造出库单据。 3.你单位资金结算虚假。你单位购买外汇,由境外公司打到南京贸互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结汇后向上游层层流转,最终回流至地下钱庄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 4.你单位发票业务虚假。你单位从上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又向南京贸互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开没有真实货物出口的发票用于申报退税。 (二)违法证据处罚依据 上述事实和证据,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项第(四)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
2024 - 06 - 13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推动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和开办餐饮店“一件事”高效办理,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部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推动高效办理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和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提升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和开办餐饮店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坚持改革创新。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强化数据赋能,有效整合各方资源,优化再造业务流程,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打破层级、地域、部门、系统之间屏障,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坚持便民高效。聚焦企业和群众涉及面广、办理量大、办理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优化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大力推进政务服务“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不限定申请方式,推动线下线上服务融合,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坚持依法依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过程中,强化审管衔接,创新大数据监管和信用监管,提升...
2024 - 06 - 12
过渡期最后一年!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醒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衔接工作,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过渡期内按照《公司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变更(备案)登记事项提醒如下:一、尽快履行变更(备案)登记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2020年1月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备案)登记。为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的有序衔接,请相关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二、需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范围(一)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的,应当修订公司章程,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二)企业类型中含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等字样的企业。(三)隶属企业变更组织形式后,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2024 - 06 - 05
划重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享受主体】所有企业【申报方式】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2024 - 06 - 0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 .doc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5月22日
2024 - 06 - 0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经国务院同意,对2024年至2025年举办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延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4年5月9日
2024 - 05 - 24
关于印发《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24-04-2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助推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改革,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绍兴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请各单位加强宣传,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向绍兴市税务局(法制科)反馈。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绍兴市司法局2024年4月22日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为指导企业开展纳税合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纳税合规工作机制,提升企业合规管理水平,结合绍兴实际,制定《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绍兴企业合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纳税合规制度,防范纳税管理风险,保障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的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依法纳税是企业的应尽合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规义务。第三条  纳税合规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纳税合规建设,有效管控涉税风险,是企业安全、稳健、高效运营的必要保障。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纳税合规,是指企业及员工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涉税行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税务监管规定等方面的要求。纳税合规依托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诚信守法,以及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善,两者相辅相成。本指引所称纳税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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