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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 - 01 - 06
    2025年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如何申报? 线上渠道:企业可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在“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在线填写或下载《单位职工年度工资申报表》模板,填报完毕并导入成功后,完成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线下渠道:持填写完毕的《单位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板(excel格式)及《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职工个人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原件前往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社保大厅的税务窗口、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的税务窗口办理单位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 2025 - 01 - 05
    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因此,企业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2025 - 01 - 0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
  • 2025 - 01 - 03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体现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第二条 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第三条 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第四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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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9 - 27
为帮助企业深入准确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操作流程,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旨在为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提供详实办税指导。我们将指引内容梳理为思维导图,今日发布: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2024 - 09 - 24
中国人民银行坚持支持性的货币政策立场,加大货币政策调控强度,提高货币政策调控精准性,为中国经济稳定增长和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4年9月27日起,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本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约为6.6%。
2024 - 09 -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4〕3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办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推送指引,优化事前提醒    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共享,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提醒纳税人查询办理未办结涉税事项。对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同步向税务人员推送限时办理提示,督促限时办结。    二、细分不同场景,提速事中办理    (一)优化未结事项办理。申请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对依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即时推送纳税人确认是否继续办理,纳税人选择继续办理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结;纳税人选择不再办理的,税务机关应立即终结该涉税事项。对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事项,按规定限时办结。    (二)简化发票使用手续。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在省内迁移时,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无需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税控设备;在跨省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税控设备,或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三)分类处理涉税风险。纳税人存在未完成风险任务的,税务机关对低风险的即时办理迁移手续,将风险任务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处理;税务机关对中、高风险的按规定限时完成风险应对,及时办理迁移手续。    (四)优化退税办理环节。纳税人存在多缴税款的,信息系统自动提醒办理退税,对选择在迁移前办理...
2024 - 09 - 18
大额维护费 背后藏玄机2024年08月20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作者:薛心韦 吕陆野 余言楼看着企业的发票数据,检查人员不由得皱起了眉头——这家加油站规模有限,并且已投入使用,按照业内常规,后续应没有多大建筑维护工作量,为何企业会产生近千万元建筑管理维护费?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查办了一起企业虚开发票、隐匿收入逃避纳税违法案件。检查人员经核查确认,M加油站检查期内,共隐匿租金收入2550万元未依法申报;接受两家建筑材料经营部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90份,涉及金额828.58万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第三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207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112万元的处理决定。因案件涉及虚开发票金额已达到刑法追责标准,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蹊跷的大额维护费2023年5月,第三稽查局接到风险管理部门传递的疑点线索:辖区一家名为M加油站的企业在2022年8月—2023年3月的经营时间段内,接受G建筑材料经营部、X建筑材料经营部开具的金额高达800多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双方业务存疑,具有虚开发票嫌疑。接到线索信息后,该局立刻组织检查人员对M加油站等相关经营主体的情况进行研判分析。检查人员发现,M加油站注册成立于2010年,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在2022年10月之前,企业一直处于零申报状态。2022年10月之后,企业申报租金收入1000万元,缴纳增值税50多万元,但未预缴所得税。税务登记信息显示,G建筑材料经营部、X建筑材料经营部均成立于2022年6月,经营部负责人分别为张某和刘某。但比较特别的是,两家经营部不仅成立时间接近,而且注册地址相同。在对M加油站票流数据进行梳理时,检查人员发现,该加油站于2022年8月起多次接受G经营部、X经营部开具的品目为建筑维护管理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7个月的时间内,共接受发票9...
2024 - 09 - 17
深评协关于开展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为评估目的资产评估业务的风险提示深评协函[2024]31号        全体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简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实缴注册资本也能作假!花2000元买的软著,轻松评估到500万元,增值2499倍完成实缴》(每日经济新闻)调查发现:不少中介机构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广告,宣称可以不用真实出资,而是花很少的钱购买软著或专利,再评估增值几百倍至几千倍,作价入股完成实缴注册资本。      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和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特提醒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在开展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为评估目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工作中关注如下事项:      一、对存在“花很少的钱购买软著或专利,再评估增值几百倍至几千倍,作价入股完成实缴注册资本”相关风险的资产评估业务,请谨慎承接。        二、在开展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关注但不限于:     (一)严格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
2024 - 09 - 16
问题1:应否承认“逆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疑意见: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基本原则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明确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一条款的规定看,主要是针对滥用法人人格、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所谓的“正向人格否认”。实践中,有观点提出,在构成法人人格否认情形下,为保护股东债权人利益,应承认“逆向公司人格否认”,由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认为,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以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失衡的现象。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精神,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要求,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公司与股东不能清偿其自身债务的,原则上均应以各自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对于股东自身债务,债权人除可执行其货币等财产外,也可以通过执行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实现债权。在股东与公司交易关系清晰、财产可以区分的情形下,若股东存在向公司无偿转让财产或怠于行使对公司的债权等行为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的,债权人也可以通过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代位权等制度寻求救济。因此,一般情况下没有“逆向否认法人人格”的必要。  但是,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由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边界不清、无法区分,此时的人格否认将产生母子公司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的情况。比如,实质合并破产程序中以母子公司的财产统一向所有债权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能会在形式上产生以子公司财产为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效果,可以认为属于“逆向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况。因此,所谓“逆向法人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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