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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7 - 13
    6385724350525536511375480.pdf
  • 2024 - 07 - 12
    导读:2023年12月29日通过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本次修订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是自1993年公司法诞生以来修改范围最大、改变最为彻底的一次修法,对我国公司类商事司法有着重大影响和指导意义。因涉及众多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于同日公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处理新公司法的溯及力问题。作为本次修订的亮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董事涤除制度、关联公司连带责任制度、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资责任等在实践中能否受到青睐?司法效果如何?本文特整理全国各地法院适用新《公司法》的“首例”案件,供读者参考。一、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适用新《公司法》首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基本案情】李某曾系某文化公司员工。2023年1月,因公司拖欠工资,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调解,李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公司应于2023年4月3...
  • 2024 - 07 - 11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组成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及《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22年统计年报和2023年定期统计报表)》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包含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本市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三)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4年7月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上限为32310.25元,下限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
  • 2024 - 07 - 10
    青岛: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科技型企业队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附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 (附件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级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附件3)有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青岛市内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青岛市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 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
  • 2024 - 07 - 09
    案例:部分园区注册公司被收回财政补贴并加算利息1、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公告岳阳泓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我管委会于2023年6月28日向你公司作出《临湘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解除(标准化厂房入园合同》的决定》,由于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无法将文书送达给你公司,我管委会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司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临湘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解除《标准化厂房入园合同》的决定》,从即日起解除《标准化厂房项目入园合同书》,岳阳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临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的产业扶持资金500万元,并按银行利率承担自拨付之日起至偿还日止期间的利息。你司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六个月内向岳阳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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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0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                          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
2023 - 09 - 01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贯彻落实事项公告如下: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三、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四、《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五、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报送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辅导和政策...
2023 - 08 - 31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       2023年8月28日
2023 - 08 - 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2023 - 08 - 28
月2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公告全文如下: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27日
2023 - 08 - 18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大压力测试力度,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上述22项商品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三、上述22项商品的适用主体、税收政策、管理措施等其他规定,继续执行财关税〔2020〕5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四、请海南省商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本通知,调整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明确新增商品进口后登记、入籍、营运、监管、违规处置标准等要求,防止“零关税”商品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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