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法》要来了!

最新!《增值税法》要来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2024年要制定《增值税法》。

具体来说,常委会对《增值税法(草案)》的第三次审议安排在2024年12月份,这也意味着,《增值税法》将在年内完成立法工作。

按照惯例预测,新制定的《增值税法》实施的时间,很可能将是2025年7月1日或者2026年1月1日。

最新!《增值税法》要来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部分内容摘录)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规划,统筹做好法律案审议和起草工作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对本届立法工作作出统筹安排。结合分解落实立法规划,与中央有关方面的工作要点、计划相衔接,对2024年度法律案起草和审议等工作作如下安排:
  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广泛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力争年内提请审议。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制定金融稳定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增值税法、能源法、原子能法、民营经济促进法,修改矿产资源法、企业破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会计法、招标投标法、统计法、民用航空法。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将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修改仲裁法、监狱法。推进科教兴国、文化强国战略实施,制定学位法、法治宣传教育法,修改文物保护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学前教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修改传染病防治法。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修改保守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防教育法、网络安全法。加强涉外法制建设,制定关税法,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反洗钱法,并注重在相关法律中完善涉外规定。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16件)
  1.国务院组织法(修订)(已通过)
  2.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已通过)
  3.学位法(4月)
  4.关税法(4月)
  5.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6月)
  6.民事强制执行法(6月)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6月)
  8.金融稳定法(6月)
  9.学前教育法(6月)
  10.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6月)
  11.文物保护法(修订)(6月)
  12.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6月)
  13.矿产资源法(修订)(6月)
  14.传染病防治法(修订)(8月)
  15.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10月)
  16.增值税法(12月)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23件)
  1.生态环境法典
  2.法治宣传教育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
  4.能源法
  5.原子能法
  6.民营经济促进法
  7.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8.企业破产法(修改)
  9.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
  10.会计法(修改)
  11.招标投标法(修改)
  12.统计法(修改)
  13.反洗钱法(修改)
  14.民用航空法(修改)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改)
  16.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
  17.监察法(修改)
  18.仲裁法(修改)
  19.监狱法(修改)
  20.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
  2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改)
  22.国防教育法(修改)
  23.网络安全法(修改)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健全涉外法律体系等,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相关法律,或者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适时安排审议、继续审议。




  (三)预备审议项目
  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修改,一并考虑)、电信法、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机关事务管理法、检察公益诉讼法、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法、社会救助法、国家公园法、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修改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铁路法、海商法、渔业法、对外贸易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赔偿法、律师法、教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法,研究包括金融监管制度在内的金融方面综合性法律,以及财政税收制度、网络治理和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安排审议。
  (四)做好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相关工作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对正在实施的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实践证明可行的,由有关方面及时依法提出修改或者制定有关法律的议案,适时安排审议,或者结合相关立法工作统筹考虑。2024年实施期限届满的授权决定3件:
  2021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4年7月实施期限届满。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24年10月实施期限届满。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4年12月实施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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