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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7 - 26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申请条件】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
  • 2024 - 07 - 26
    关务工具推荐推荐使用海关商品编码查询工具,每日更新:全量10位HS编码、申报要素及释义、进出口税率、协定税率、反倾销反补贴、监管条件、监管类别名称及代码(原检验检疫及CIQ代码)、消费税率、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及历史退税率,支持订阅变更动态、历史变更记录查询、申报实例查询等。ALL IN ONE一个查询入口无需耗时切换众多子工具反复查询https://www.guanwuxiaoer.com/hscode.php
  • 2024 - 07 - 25
    根据海关总署《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官网“系统简介”,显示新增“注3”:对于水产品,一是对进口水产动物油脂、海洋植物产品(冰鲜、冷冻除外)、干制鱼鳔不再实施检疫准入管理;二是对于同一品种已获准入的该品种的可食用部位(如内脏)均视同获得检疫准入;三是对于同一品种水产品,如冰鲜产品获得准入,其他非冰鲜类加工方式视同获得检疫准入。 关务小二附查询网址 http://43.248.49.223政策解读一、取消了风险较低的水产品准入要求油脂、海洋植物产品(冰鲜、冷冻除外)、干制水产品的检疫风险较低,将不再实施检疫准入管理。二、已有准入名单扩大到所有可食用部位同一品种已获准入的该品种的可食用部位(如内脏)均视同获得检疫准入。举例:某国三文鱼已获准入,该种鱼的鱼鳔、鱼头等可食用部位同时获得检疫准入。三、冰鲜产品准入扩大到其他加工方式针对同一品种的水产品...
  • 2024 - 07 - 24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8号(关于发布《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为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越办越好”,海关总署在总结前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通关便利化措施的基础上,制定了《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特此公告。附件:  1.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docx  2.海关支持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docx海关总署2024年6月28日
  • 2024 - 07 - 23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申报项目“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将“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由原“填报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调整为“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其中,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计算机系统传送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日期。一份报关单包含的货物对应不同启运日期的,填报其中最后一个启运日期。”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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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7 - 26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申请条件】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申报期内自行申报享受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2024 - 07 - 26
关务工具推荐推荐使用海关商品编码查询工具,每日更新:全量10位HS编码、申报要素及释义、进出口税率、协定税率、反倾销反补贴、监管条件、监管类别名称及代码(原检验检疫及CIQ代码)、消费税率、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及历史退税率,支持订阅变更动态、历史变更记录查询、申报实例查询等。ALL IN ONE一个查询入口无需耗时切换众多子工具反复查询https://www.guanwuxiaoer.com/hscode.php
2024 - 07 - 25
根据海关总署《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官网“系统简介”,显示新增“注3”:对于水产品,一是对进口水产动物油脂、海洋植物产品(冰鲜、冷冻除外)、干制鱼鳔不再实施检疫准入管理;二是对于同一品种已获准入的该品种的可食用部位(如内脏)均视同获得检疫准入;三是对于同一品种水产品,如冰鲜产品获得准入,其他非冰鲜类加工方式视同获得检疫准入。 关务小二附查询网址 http://43.248.49.223政策解读一、取消了风险较低的水产品准入要求油脂、海洋植物产品(冰鲜、冷冻除外)、干制水产品的检疫风险较低,将不再实施检疫准入管理。二、已有准入名单扩大到所有可食用部位同一品种已获准入的该品种的可食用部位(如内脏)均视同获得检疫准入。举例:某国三文鱼已获准入,该种鱼的鱼鳔、鱼头等可食用部位同时获得检疫准入。三、冰鲜产品准入扩大到其他加工方式针对同一品种的水产品,若其冰鲜产品已获取准入资格,那么其他非冰鲜类的加工方式将被视为同样获得检疫准入。举例:假设某国某一种类的冰鲜金枪鱼已准入,那么冷冻、干制等非冰鲜加工方式的同一种类的金枪鱼产品也自动获得检疫准入。优化意义一扩大了准入品种范围有利于更多高品质的水产品进入我国,丰富进口水产品供应,满足我国消费者对于国外高品质水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二便利了进口贸易获得准入是开展相关产品进口贸易的前提。通过优化低风险水产品检疫准入,大大提升了水产品进口贸易便利化程度。三降低了进口成本简化了水产品进口手续,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进口成本。
2024 - 07 - 24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8号(关于发布《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为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越办越好”,海关总署在总结前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通关便利化措施的基础上,制定了《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特此公告。附件:  1.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docx  2.海关支持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docx海关总署2024年6月28日
2024 - 07 - 23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申报项目“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将“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由原“填报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调整为“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其中,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计算机系统传送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日期。一份报关单包含的货物对应不同启运日期的,填报其中最后一个启运日期。”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4年7月9日
2024 - 07 - 22
今天,为大家准备了最近咨询比较多的热点问答,一起来看看吧~
2024 - 07 - 19
为进一步提升海关执法统一性和依法行政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第198、240、262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240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0号公布)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一)相关条款。第十四条 海关对中国船级社检验的集装箱有权进行复验,并可以随时对中国船级社办理海关批准牌照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签发批准牌照管理不善的,海关将视情决定是否停止授权其签发海关批准牌照。第二十六条 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营运人应当向暂时进境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及纳税手续。(二)相关解释。“视情决定”是指有以下情形的,海关停止授权其签发海关批准牌照:1.在牌照信息中出现国别、地区严重错误;2.存在转授权情形;3.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签发批准证明书。“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1.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扣留(扣留时间不计入3个月延长期内);2.不可抗力因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一)相关条款。第二十六条 海关监管货物在境内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者灭失的,货运企业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除不可抗力外,货运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税款及其他法律责任。(二)相关解释。“立即”是指:发现货物发生损坏或者灭失后1小时以内。“附近海关...
2024 - 07 - 18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相关修订条款,现就提高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二、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三、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 四、上述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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