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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11 - 05
    出差报销时才发现忘记打印火车票报销凭证了!·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铁集团近日联合对外发布《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明确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我国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对旅客而言,最大的改变是不再需要到火车站、车票代售点、自助机上打印“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让旅客出行更便利。
  • 2024 - 11 - 04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享受主体】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申请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 2024 - 10 - 31
    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提供哪些关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服务?  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于180天内登录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账户,如实取得本人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超过180天的,按照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的约定执行。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12306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通过铁路12306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目前,铁路运输企业对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的,提供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服务,但办理非实名制车票、应急纸质车票、中铁银通卡/E卡通车票等相关业务时,暂不提供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服务。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和旅客提供哪些关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服务?    税务部门通过...
  • 2024 - 10 - 28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4-08-29  开栏的话:  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法答网,法院干警可以就审判工作、学习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问题在线咨询。答疑专家须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疑意见,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见准确、权威。咨询仅针对法律适用问题,不得涉及具体案件,答疑意见仅供学习、研究和参考使用。  法答网上线运行以来,咨询答疑质量和平台功能得到进一步优化,上下级法院业务交流顺畅高效,困扰审判一线痛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有问题,找法答”的理念已深入基层一线,深入干警内心。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抓实“公正与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充分挖掘法答网资源“富矿”,积极开展优秀咨询答疑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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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7 - 06
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指导地方依托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优势产业集群和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培育“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带”模式发展标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聚焦本地产业,建设产业带展示选品中心,与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合作,设立产业带“线上专区”。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好现行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编制出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退税操作指引,进一步指导企业用好现行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设跨境电商合规出海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海外法务、税务资源对接,指导企业妥善应对海外纠纷。全文如下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跨境电商是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积极运用新技术、适应新趋势、培育新动能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与海外仓等新型外贸基础设施协同联动,能够减少中间环节、直达消费者,有利于促进外贸结构优化、规模稳定,有利于打造国际经济合作新优势,已经成为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为拓展跨境电商出口,优化海外仓布局,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一)大力支持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发展。指导地方依托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优势产业集群和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培育“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带”模式发展标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聚焦本地产业,建设产业带展示选品中心,与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合作,设立产业带“线上专区”。支持依法合规引入数字人等新技术,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拓展销售渠道,带动更多优势产品出口。鼓励地方立足特色优势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服务体系。(二)提升服务跨境电商企业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本地贸易规模大、带动效应好的跨境电商企业“一企一策”提升“一对一”服务能力。符...
2024 - 07 - 05
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1993年《公司法》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对我国公司类商事司法有着重大影响和指导意义。因涉及众多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于同日,公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处理新公司法的溯及力问题。作为本次修订的亮点,该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该法施行当日,西城法院依法适用该新规则,审理并宣判了首例案件。基本案情李某曾系某文化公司员工。2023年1月,因公司拖欠工资,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调解,李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公司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70000余元,仲裁委据此作出了生效调解书。后因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李某以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而后,李某向我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某文化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承担公司对李某某所负债务。张某系某文化公司持股比例60%的股东,认缴出资额180万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52年3月15日。我院收到追加执行人申请后,作出了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裁定书。张某不服,向我院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自己在认缴出资年限未届满前仍享有期限利益,该文化公司不符合破产情形,不应直接适用加速到期规则,追加自己为共同被执行人。裁判结果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根据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依法适用新修订《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因某文化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本院判决认定股东张某应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履行提前缴纳出资的债务,债权人李某则有权根据债权人代位...
2024 - 07 - 03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8号上海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委员会,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相关要求,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政策仅适用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的货物范围包括:1.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的货物;2.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其他货物。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试点区域内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修理业务,不得通过修理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四、上述维修产品范围内的货物,修理后经验核许可证件并符合相关进口监管要求的允许内销,但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和未经准许限制进口的货物,修理后应复...
2024 - 07 - 02
问题内容:水产品加工企业出口水产品时,同时出口一批包装盒,单独报关,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免抵退政策还是免退政策。答复内容: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如贵公司是出口自产的包装盒或外购的包装盒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的货物,可以适用增值税免抵退办法。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规定:“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
2024 - 07 - 01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东税长安 税通〔2024〕84633 号发布时间:2024-07-04 09:14:2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东莞市xc电子有限公司:事由:暂扣出口退(免)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五)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通知内容: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按照《暂扣出口退(免)税业务处理表》所列已审批可办理退税额予以暂扣。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2024年7月2日来源:东莞市税务局
2024 - 07 -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4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已经2024年6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        2024年7月1日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第三条 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第四条 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第六条 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
2024 - 06 - 27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8号上海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委员会,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相关要求,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政策仅适用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的货物范围包括:1.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的货物;2.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其他货物。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试点区域内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修理业务,不得通过修理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四、上述维修产品范围内的货物,修理后经验核许可证件并符合相关进口监管要求的允许内销,但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和未经准许限制进口的货物,修理后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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