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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10 - 21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10月12日(星期六)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部长蓝佛安介绍“加大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其中涉税税务内容):财政部副部长 廖岷: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政策。下一步,还将进一步研究加大支持力度,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补充学习】一、土地增值税(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财税〔2016〕23号)(二)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2024 - 10 - 18
    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引》)。新版《指引》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下重要的知识产品之一,旨在为我国“走出去”纳税人提供涉税政策、管理、服务内容索引与辅导,帮助纳税人在海外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为构建增长友好型环境、推动国际经贸往来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新版《指引》坚持“需求导向、通俗易懂、方便查询”原则,对“走出去”纳税人在海外遇到的相关税收政策及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协定进行归纳整理,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总结共性涉税问题120项。    “随着现代商业活动全球化以及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持续涌现,企业在跨境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新版《指引》聚焦‘走出去’纳税人关切和需求,及时对中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之间税收政策及税收协定进行更新补充,进一步帮助中国企业享受国...
  • 2024 - 10 - 16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2023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数据显示,我国取得综合所得的人员中,无需缴纳个税的人员占比超过七成,在剩余不到三成的实际缴税人员中,60%以上仅适用3%的最低档税率,缴税金额较少。    自2018年我国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以来,个人所得税有效发挥了调高惠低作用。税务总局近年来的个税申报数据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人员中,年收入10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约占申报人数的1%,但这部分人申报缴纳的个税占全部个税的五成以上,申报收入位居全国前10%的个人缴纳的个税占全部个税的九成以上。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介绍,个人收入位居我国前百分之一和前百分之十的人群缴税占比较高,符合税法基本原则中“税收负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的公平原则,也与世界上主要国家收入居前人群缴纳个税比例均占大头相一致。“这说明个人所得税的‘调高’作用还是较为明显的,个人...
  • 2024 - 10 -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有关司负责人就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答记者问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近日,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水利部财务司和水资源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意义是什么?答: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具有三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大力推动...
  • 2024 - 10 - 1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10月12日(星期六)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部长蓝佛安介绍“加大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其中涉税税务内容):财政部副部长 廖岷: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政策。下一步,还将进一步研究加大支持力度,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补充学习】一、土地增值税(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财税〔2016〕23号)(二)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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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6 - 18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商字〔2024〕30号发布时间:2024-06-15各区、市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4〕38号)、《青岛市商务局等17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商字〔2024〕23号)要求,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青岛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4年6月15日青岛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鼓励引导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部署要求,根据《青岛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青商字〔2024〕23号),现就做好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实施内容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报废旧乘用车购买新乘用车(以下简称“报废更新”)和出售非营运旧乘用车购买非营运新乘用车(以下简称“置换更新”)。(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个人消费者处置旧车与购买新车的所有登记信息必须为同一人。旧车处置和新车购置先后顺序不作要求。政策实施期间,每辆旧乘用车、每辆新购乘用车,只能申领一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已申领一种类型补贴的车辆...
2024 - 06 - 18
刑 事 判 决 书(2023)沪0107刑初112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男,1964年5月4日出生于xxxxxx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汉族,大专文化,xxxxxxxx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在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9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2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某,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辩护人吴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某,女,1975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土家族,大专文化,xxxxxx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汉寿县xxxxxx。2022年9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孙某、郑某,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3]1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肖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杨颖、吴涛,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孙常、郑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xxxx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公司)股东及实际经营人之一,被告人肖某系xxxx公司财务及出纳,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蒋某在负责xxxx公司销售业务期间,利用与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原公司,住所地在本区)开展业务过程中“假自营真代理”模式的漏洞,采用“买单配票”形式,将虚假的出口贸易信息及对应配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等提供给纺原公司...
2024 - 06 - 17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津经税 北通〔2024〕10003号ZD商贸(天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6******):     事由:按照出口退税相关政策,对你单位:取得的关单进行核实时发现,你单位2021年取得的三张关单(关单号:020220210000287244001;020220210000905483001;020220220000513078001)中涉及到的商品出口退税率为零,应按规定补缴税款,涉及税款13512.89元,另需按日加收滞纳金。     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通知内容:     责令达ZD商贸(天津)有限公司自即日起5日内修改申报表并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告知:     1、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税务复议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机关(签章)2024 年 6 月 12 日其他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写明税务复议机关名称。
2024 - 06 - 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税稽罚[2024]9号案件名称 盐城市NRD织造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你单位通过虚开747份(不含作废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退税专用)给南京贸互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品名“服装”,金额70776807.26元,税额9200985.17元,价税合计79977792.43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9200985.17元。 1.你单位生产虚假。你单位将生产场所给江苏云蝠服饰有限公司、南京丰翊纺织品有限公司从事羊毛衫做代加工业务,原材料由上述公司提供,以形成的水电费用、工人工资数据作为掩饰、伪装,你单位的发票开具与实际生产没有任何关系,是空壳公司。 2.你单位海关报关单证虚假。你单位购买不需要申报出口退税的海关报关单证信息,将发货人更改为南京贸互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虚假的外销合同、伪造出库单据。 3.你单位资金结算虚假。你单位购买外汇,由境外公司打到南京贸互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结汇后向上游层层流转,最终回流至地下钱庄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 4.你单位发票业务虚假。你单位从上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又向南京贸互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开没有真实货物出口的发票用于申报退税。 (二)违法证据处罚依据 上述事实和证据,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项第(四)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
2024 - 06 - 13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推动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和开办餐饮店“一件事”高效办理,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部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推动高效办理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和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提升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和开办餐饮店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坚持改革创新。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强化数据赋能,有效整合各方资源,优化再造业务流程,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打破层级、地域、部门、系统之间屏障,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坚持便民高效。聚焦企业和群众涉及面广、办理量大、办理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优化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大力推进政务服务“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不限定申请方式,推动线下线上服务融合,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坚持依法依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过程中,强化审管衔接,创新大数据监管和信用监管,提升...
2024 - 06 - 12
过渡期最后一年!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醒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衔接工作,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过渡期内按照《公司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变更(备案)登记事项提醒如下:一、尽快履行变更(备案)登记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2020年1月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备案)登记。为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的有序衔接,请相关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二、需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范围(一)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的,应当修订公司章程,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二)企业类型中含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等字样的企业。(三)隶属企业变更组织形式后,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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