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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7 - 26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申请条件】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
  • 2024 - 07 - 26
    关务工具推荐推荐使用海关商品编码查询工具,每日更新:全量10位HS编码、申报要素及释义、进出口税率、协定税率、反倾销反补贴、监管条件、监管类别名称及代码(原检验检疫及CIQ代码)、消费税率、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及历史退税率,支持订阅变更动态、历史变更记录查询、申报实例查询等。ALL IN ONE一个查询入口无需耗时切换众多子工具反复查询https://www.guanwuxiaoer.com/hscode.php
  • 2024 - 07 - 26
    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连续稳居全球前列。2023 年,我国对外投资合作表现平稳且有所增长,全年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总额达到10418.5亿元人民币,较上年上升5.7%。其中,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额达9169.9亿元人民币, 增速更为显著,高达16.7%,这显示出我国在全球经济中的活跃度和影响力在不断增强。     我国正在加速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企业“走出去”战略,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包括优化外汇管理、提供税收减免、加强国际合作等,为企业出海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然而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诸多挑战,多个发达国家以国家安全为由,对外资,特别是来自我国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实施更为严格的审查,对我国企业通过对外投资等国际化方式进行快速发展提出了挑战,同时也加大了向发达市场布局的难度。...
  • 2024 - 07 - 25
    根据海关总署《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官网“系统简介”,显示新增“注3”:对于水产品,一是对进口水产动物油脂、海洋植物产品(冰鲜、冷冻除外)、干制鱼鳔不再实施检疫准入管理;二是对于同一品种已获准入的该品种的可食用部位(如内脏)均视同获得检疫准入;三是对于同一品种水产品,如冰鲜产品获得准入,其他非冰鲜类加工方式视同获得检疫准入。 关务小二附查询网址 http://43.248.49.223政策解读一、取消了风险较低的水产品准入要求油脂、海洋植物产品(冰鲜、冷冻除外)、干制水产品的检疫风险较低,将不再实施检疫准入管理。二、已有准入名单扩大到所有可食用部位同一品种已获准入的该品种的可食用部位(如内脏)均视同获得检疫准入。举例:某国三文鱼已获准入,该种鱼的鱼鳔、鱼头等可食用部位同时获得检疫准入。三、冰鲜产品准入扩大到其他加工方式针对同一品种的水产品...
  • 2024 - 07 - 24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8号(关于发布《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为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越办越好”,海关总署在总结前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通关便利化措施的基础上,制定了《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特此公告。附件:  1.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docx  2.海关支持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docx海关总署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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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8 - 31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       2023年8月28日
2023 - 08 - 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2023 - 08 - 28
月2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公告全文如下: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27日
2023 - 08 - 18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大压力测试力度,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上述22项商品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三、上述22项商品的适用主体、税收政策、管理措施等其他规定,继续执行财关税〔2020〕5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四、请海南省商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本通知,调整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明确新增商品进口后登记、入籍、营运、监管、违规处置标准等要求,防止“零关税”商品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 - 08 - 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2023 - 08 - 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
2023 - 08 - 14
根据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公告称,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两部门还发布了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等。相关政策均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表示,公告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在今明两年到期,且重点聚焦中小微企业发展和与其相关的金融支持。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延续优化实施,将有利于稳定企业预期,增强市场信心,持续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为推动经济回升向好提供助力。(记者 申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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