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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 - 02 - 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的规定:“一、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一)自动变更登记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附件1)。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如需讨论,欢迎致电合伙人办公室:400-007-3066
  • 2025 - 02 -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延续实施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14号)规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5年1月24日
  • 2025 - 02 - 08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引》)。新版《指引》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下重要的知识产品之一,旨在为我国“走出去”纳税人提供涉税政策、管理、服务内容索引与辅导,帮助纳税人在海外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为构建增长友好型环境、推动国际经贸往来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今天带你了解: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之对外承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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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1 - 02
案例背景与问题在商业活动中,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础,也是公司债务清偿的重要来源。然而,当股东声称已完成出资,但转账记录未明确标注为“股东投资款”,且未在公司工商登记中公示时,这种出资是否有效?特别是在公司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会如何认定?本文将结合最高院的真实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案例介绍案例名称:股东出资证明及转账备注争议案具体案号:(2024)最高法民申4492号案件事实公司基本情况: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2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包括乙、丙、丁三人,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27年4月10日。借款与债务:2022年,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债权人甲借款5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然而,借款到期后,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债务。追加被执行人:债权人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借款。在执行过程中,甲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遂申请追加股东乙、丙、丁为被执行人,在各自未缴纳出资的金额范围内,对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出资证明:乙、丙、丁向法院提交了个人出资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作为证据,证明已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然而,这些转账记录、交易明细均未备注“股东投资款”。工商公示情况: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乙、丙、丁均为公司的登记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27年4月10日,实际出资额均为0元。争议焦点股东乙、丙、丁提交的出资证明及转账记录是否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转账记录未备注“股东投资款”且未予以工商公示,是否影响股东出资的有效性?法院是否支持债权人甲追加股东乙、丙、丁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法院审理与判决关于出资证明及转账记录:法院认为,虽然乙、丙、丁向法院提交了个人出资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作为证据,但这些证据存在明显瑕疵。首先,转账记录、交易明细均未备注“股东投资款”,无法直接证明该款项的用...
2025 - 01 - 01
青岛市企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缴费基数)今日起开始申报啦申报范围: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保险等险种的各类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均在申报范围内。申报时间:企业单位:2025年1月1日至1月31日。灵活就业人员:2025年1月1日至1月19日申报口径:(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构成按人社部门、医保部门现有政策执行。(二)在职职工缴费工资以职工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退休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工资申报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2024 - 12 - 15
注意啦2025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现在开始纳税人可通过个税APP确认2025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一定要在本月内完成戳视频,看详情↓↓6386993862458213097398739.mp4注意!2025年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变化的纳税人也需要登录个税APP进行操作! 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史上最全的专项扣除操作指南。内容有点多,先来个目录:1、“个税APP”具体操作教程2、 7项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标准3、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常见困惑4、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图文详解5、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图文详解6、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图文详解7、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图文详解8、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图文详解9、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图文详解10、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图文详解
2024 - 12 - 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局、证监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2022年11月个人养老金制度在36个城市(地区)先行实施,两年来,先行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制度总体运行平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范围  (一)实施时间。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二)参加方式。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每年可以两次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  (三)扩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从先行城市(地区)同步扩大到全国。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落细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  二、优化产品供给  (一)丰富产品种类。在现有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基础上,将国债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将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推动更多养老理财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发符合长期养老需求的个人养老储蓄、中低波动型或绝对收益策略基金产品等金融产品,合理确定个人养老储蓄的期限和利率。  (二)做好投资风险提示。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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