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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5 - 24
    关于印发《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24-04-2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助推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改革,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绍兴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请各单位加强宣传,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涉税事项合规管理。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向绍兴市税务局(法制科)反馈。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绍兴市司法局2024年4月22日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为指导企业开展纳税合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纳税合规工作机制,提升企业合规管理水平,结合绍兴实际,制定《绍兴市企业纳税合规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绍兴企业合...
  • 2024 - 05 - 2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二、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
  • 2024 - 05 - 21
    最新!《增值税法》要来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2024年要制定《增值税法》。具体来说,常委会对《增值税法(草案)》的第三次审议安排在2024年12月份,这也意味着,《增值税法》将在年内完成立法工作。按照惯例预测,新制定的《增值税法》实施的时间,很可能将是2025年7月1日或者2026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部分内容摘录)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规划,统筹做好法律案审议和起草工作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对本届立法工作作出统筹安排。结合分解落实立法规划,与中央有关方面的工作要点、计划相衔接,对2024年度法律案起草和审议等工作作如下安排:  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广泛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
  • 2024 - 05 - 20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5月17日发布通知称,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另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同步调整。首套房商贷最低首付比不低于15%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在此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派出机构根据城市政府调控要求,按照因城施策原则,自主确定辖区各城市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下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
  • 2024 - 05 - 15
    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王**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2023-11-13)近期,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发现网络主播王**涉嫌偷逃税款,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经查,王**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从事网络直播进行商品销售取得经营收入,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218.30万元、增值税142.41万元。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王纯善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53.61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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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5 - 06
01取得了无需缴纳增值税的财政补贴,我能否开具不征税发票?答复:可以的。国家税务总局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新增614、615、616三个不征税编码,目前为16个,其中615编码为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因此企业若取得了无需缴纳增值税的财政补贴,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规定: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一、编码“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适用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02取得了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来判断?答复:取得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一定要注意这个条件!即: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当你收到了财政补贴的时候,首先要准确判断是否与取得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
2022 - 04 -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2年第34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肯尼亚共和国农业、畜牧业、渔业和合作部关于肯尼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肯尼亚野生水产品进口。现将《进口肯尼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予以公布。特此公告。附件:进口肯尼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海关总署2022年4月26日附件进口肯尼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肯尼亚共和国农业、畜牧业、渔业和合作部关于肯尼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二、进口产品范围野生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物繁殖材料。三、生产企业要求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企业、独立冷库),应获肯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肯尼亚有关食品安全、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中方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在华注册的产品种类应在“二、进口产品范围”内。四、进口产品要求(一)在肯尼亚本国或...
2022 - 04 - 0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2022年3月23日如需讨论,欢迎致电400-007-3066合伙人办公室。
2022 - 04 - 01
警惕!管理费用这9大风险点管理费用一直都是税务局稽查的重点,以下9类风险点要着重注意:风险一: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乱挂管理费用不是垃圾桶,二级名细挂账要正确,以免产生税务风险。建议分6大类设置:1. 薪酬类:工资、奖金、五险一金、福利费等;2. 日常费用:办公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信费、快递费等;3. 专项费用:培训费、审计费、中介服务费等;4. 办公场所费用:办公场所租赁费、物业费、水电气暖费等。5. 摊销、折旧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分摊等。6. 减值类:资产减值的费用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无形资产减值等。风险二:向员工发放的餐费补贴主要涉税风险:未代扣代缴个税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餐费补贴,除特殊情况外,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其中,误餐费不需要缴纳个税,误餐费也是有标准的,举例如下:风险三:向员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主要涉税风险:未代扣代缴个税注意,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费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计缴个税。风险四:向员工发放福利逢年过节发给员工的节日礼品,主要涉税风险:未代扣代缴个税风险五:股东员工个人消费,在企业报销涉税风险有3个:1. 增值税风险,报销如果涉及专票,涉嫌虚抵增值税的嫌疑。2. 企业所得税风险,涉嫌虚增成本,构成偷税。3.个税风险,有些企业让员工找发票发公司或者股东老板找发票,恶意转移分红,偷逃个税。风险六:企业组织旅游费有些企业认为公司组织员工集体活动、旅游,有发票入账,还有风险吗?是的,这里涉及少缴个税的风险。风险七:给员工发放住房补贴注意,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风险八:企业发放的出差补贴1. 据实报销:员工可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不征收个税。2. 对于没有票据的,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补贴在标准内不征收个税;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关于差旅费津贴的标准...
2022 - 04 - 01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转让新三板股票规定1.非原始股: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2.原始股: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三)北交所税收规定1.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2.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二、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一)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税费)*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
2022 - 03 - 31
政策规定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
2022 - 03 - 24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办税问答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税务部门梳理了纳税人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时的热点问题,帮助纳税人更及时、更便捷地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作为优化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之一,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生育养育的鼓励和照顾,有利于减轻人民群众抚养子女负担。该项政策实施后,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家庭都将从中受益。 2、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该项政策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上,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监护人不是父母的,也可以按上述政策规定扣除。 3、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与现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如何衔接的?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施后,对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名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定额扣除。此外,按照现行专项附加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子女年满3岁处于学前教育阶段或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均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在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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