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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 - 04 - 07
    背景:上海某先进技术服务公司,它是由一家加拿大公司投资设立的。一家收购方计划收购加拿大公司的股权,上海子公司的股权也会被间接转让。收购方为了详尽掌握上海子公司的税务风险情况,决定对其开展税务尽职调查。经朋友推荐,收购方选定百福润财税咨询为其提供税务尽职调查服务。服务经过:百福润接手项目后,首先与收购方展开了一场深入的线上沟通。在沟通中,百福润认真倾听收购方的需求,精准把握其关注点,旨在为后续的尽调工作明确方向。百福润设计了一套尽调方案,并前往被尽调单位,运用了一系列专业的尽调方法。具体如下:•人员访谈:与公司的总经理和财务经理进行面对面的访谈,从管理层的视角了解公司的战略规划、业务模式、组织架构、以及财务和税务管理的基本思路。•资料审阅:仔细审阅会计凭证、业务合同、报关单据等资料,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和税务处理的合规性。•账务核定:将公司的账务记录与纳税申报表进行详细核对,确保各项收入、成本、...
  • 2025 - 04 - 02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及相关涉税线索,依法查处厦门星曜贸易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货款、不开票少计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共计156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2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资金“紧张”  大量囤货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厦门星曜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期末存货金额大,进销倒挂的异常情况。根据该疑点线索,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此展开调查。经核实,该公司主要从事手机销售、维修服务业务。根据年度财务报表信息,其2020年期初库存商品为零,当年期末库存商品激增至939万元,近两年库存更是增长至1500万元。但在此期间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余额却仅有数万元。事实上,当前手机市场经营惯例通常是,手机销售商为了减少运营风险,企业的存货周...
  • 2025 - 04 - 01
    企业概括COMPANY百福润财税咨询(Brighture Accounting & Tax)成立于2003年,至今已有22年的服务历史,致力于为中外企业提供财税、法律、审计以及商务服务。我们的宗旨是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财税服务以及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同时与客户建立信任以及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同时亦是全球第13大会计机构KRESTON国际成员所(在全球125个国家设有200多家成员机构)。百福润财税咨询在上海、青岛两地设有办公室,我们不仅能够为中外企业提供本土化服务,并且也可以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资源对接和服务帮助,国际视野,本土资源。服务领域SERVICE INDUSTRY                           ...
  • 2025 - 03 - 3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而言,企业正常的发票作废或红冲的应频次不多,频繁的发票作废或红冲属于不正常的情形。如果突然在某个月大额或大量作废或红冲发票,税务很可能怀疑企业有可能隐瞒收入、恶意调整销售税少交税款的可能性...
  • 2025 - 03 - 24
    青岛代理记账公司排名前十强如何合规收付外汇始终是外贸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关系到企业的最终收益能否顺利实现。按照外汇管理“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总体原则,企业A出口货物就应该由A收取外汇、企业B进口货物就应该由B支付外汇,收付汇主体与进出口主体应保持一致。如果企业A出口货物想通过企业B收取外汇、企业B进口货物想通过企业A支付外汇,由于此时资金流和货物流不匹配,不仅在银行无法顺利完成资金的划转,同时也会收到外管局的业务核查。所以,正常情况下,收付汇主体和进出口主体必须是保持一致的。那么,是否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允许收付汇主体和进出口主体不一致呢?一、货物贸易代理进出口业务代理进出口业务,原则上应由代理方收付汇。如果是代理进口业务,委托方可将外汇资金划转至代理方,或由代理方购汇后支付。如果是代理出口业务,代理方收取外汇资金后,可将外汇资金直接划转至委托方,或进行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至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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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2 -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延续实施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14号)规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5年1月24日
2025 - 02 - 08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引》)。新版《指引》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下重要的知识产品之一,旨在为我国“走出去”纳税人提供涉税政策、管理、服务内容索引与辅导,帮助纳税人在海外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为构建增长友好型环境、推动国际经贸往来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今天带你了解: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之对外承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2025 - 02 - 08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引》)。新版《指引》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下重要的知识产品之一,旨在为我国“走出去”纳税人提供涉税政策、管理、服务内容索引与辅导,帮助纳税人在海外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为构建增长友好型环境、推动国际经贸往来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今天带你了解: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之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2025 - 02 - 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人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以下简称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现将有关出口退(免)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下同)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二、纳税人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材料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同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申报:  (一)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YT)。  (二)区分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未作区分的,均视为货物未实现销售,统一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号下的货物,未全部实现销售的,纳税人可按照上款规定进行区分申报,也可将该项号下的全部货物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  (三)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外贸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三、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外贸企业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上述核算期是指,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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