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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7 - 26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申请条件】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
  • 2024 - 07 - 26
    关务工具推荐推荐使用海关商品编码查询工具,每日更新:全量10位HS编码、申报要素及释义、进出口税率、协定税率、反倾销反补贴、监管条件、监管类别名称及代码(原检验检疫及CIQ代码)、消费税率、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及历史退税率,支持订阅变更动态、历史变更记录查询、申报实例查询等。ALL IN ONE一个查询入口无需耗时切换众多子工具反复查询https://www.guanwuxiaoer.com/hscode.php
  • 2024 - 07 - 26
    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连续稳居全球前列。2023 年,我国对外投资合作表现平稳且有所增长,全年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总额达到10418.5亿元人民币,较上年上升5.7%。其中,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额达9169.9亿元人民币, 增速更为显著,高达16.7%,这显示出我国在全球经济中的活跃度和影响力在不断增强。     我国正在加速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企业“走出去”战略,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包括优化外汇管理、提供税收减免、加强国际合作等,为企业出海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然而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诸多挑战,多个发达国家以国家安全为由,对外资,特别是来自我国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实施更为严格的审查,对我国企业通过对外投资等国际化方式进行快速发展提出了挑战,同时也加大了向发达市场布局的难度。...
  • 2024 - 07 - 25
    根据海关总署《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官网“系统简介”,显示新增“注3”:对于水产品,一是对进口水产动物油脂、海洋植物产品(冰鲜、冷冻除外)、干制鱼鳔不再实施检疫准入管理;二是对于同一品种已获准入的该品种的可食用部位(如内脏)均视同获得检疫准入;三是对于同一品种水产品,如冰鲜产品获得准入,其他非冰鲜类加工方式视同获得检疫准入。 关务小二附查询网址 http://43.248.49.223政策解读一、取消了风险较低的水产品准入要求油脂、海洋植物产品(冰鲜、冷冻除外)、干制水产品的检疫风险较低,将不再实施检疫准入管理。二、已有准入名单扩大到所有可食用部位同一品种已获准入的该品种的可食用部位(如内脏)均视同获得检疫准入。举例:某国三文鱼已获准入,该种鱼的鱼鳔、鱼头等可食用部位同时获得检疫准入。三、冰鲜产品准入扩大到其他加工方式针对同一品种的水产品...
  • 2024 - 07 - 24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8号(关于发布《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为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越办越好”,海关总署在总结前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通关便利化措施的基础上,制定了《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特此公告。附件:  1.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docx  2.海关支持2024年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docx海关总署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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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1 - 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5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 2024年1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五、第五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
2024 - 01 - 22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高跨境税费缴纳便利度,进一步规范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提高预算资金收缴入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银发〔2005〕387号文印发)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款人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等各项税费款项(以下统称税费)跨境缴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及相应税收、非税收入退库业务办理,依据本通知执行。二、跨境税费缴库业务分为跨境外币税费缴库业务和跨境人民币税费缴库业务。经收跨境外币税费缴库业务的国库经收处应当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经收跨境人民币税费缴库业务的国库经收处所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能力。三、跨境税费缴库时,国库经收处可以将税费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以电子缴库方式(以下简称TIPS方式)缴库;或将税费通过向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转账方式(以下简称转账方式)缴库。国库经收处如需通过TIPS方式将境外税费缴库的,其业务系统应当接入TIPS。四、通过TIPS方式处理跨境税费缴库业务:(一)缴款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费缴纳方式选择银行端查询缴税。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缴款人准确填写汇款凭证有关要素,缴款人应当将税费款项汇到境内国库经收处账户。其中,汇款凭证中的收款银行名称填写国库经收处名称,收款人名称、账号分别填写国库经收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名称及其账号,汇款用途(附言)必须...
2024 - 01 - 22
为充分发挥税收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举措进行梳理更新,形成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并于1月15日对外发布,方便纳税人更好了解政策、适用政策,为外贸外资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分为稳外贸政策和稳外资政策两大领域,共包括51项具体内容。其中,稳外贸相关税收政策包括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政策、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出口退(免)税服务便利化举措等19项。稳外资相关税收政策包括鼓励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等32项。    “外贸外资是连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纽带,是稳定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便利化举措,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兴业。”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认为,将这些政策举措梳理成册并及时更新,不仅便于纳税人系统掌握、便捷享受政策,同时也释放出持续扩大对外开放、大力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的积极信号,进一步提振市场发展信心。    目前,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已在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纳税人可以登录查询、对照操作,适用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汇编》目录一、稳外贸税收政策    (一) 货物劳务税收政策     1.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2. 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3. 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征税政策规定     4. 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     5.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6. 启运港退...
2024 - 01 - 20
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合作区与澳门之间经“一线”进出的货物(过境合作区货物除外)实施备案管理。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货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合作区内企业),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以及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不含飞机、汽车、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基建物资(不含室内装饰、装修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经“一线”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商品范围见附件1。(二)除上述第一款情形外,合作区内主体进口的货物予以保税。(三)免税进口本条第一款货物,进口主体自愿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向拱北海关提出申请。主动放弃免税资格的,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四)享受免税的进口主体名单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同拱北海关等有关部门确定,动态调整,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五)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未满的免税货物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者转让给合作区免税进口主体外的其他主体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有关规定补缴相应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合作区内主体将免税或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销售给个人的,该主体应先按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按实际报验状态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
2024 - 01 - 20
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外,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免税放行后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可以正常消费使用。二、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为“二线”。对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参照自澳门进入内地的进境物品适用的有关规定监管、征税;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应当按照货物征管。其中,已按规定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或合作区内已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不再征收进境物品有关税收。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旅客(不含非居民旅客)携带物品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含8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非居民旅客继续按现行进境物品有关规定执行。三、对短期内多次经“一线”来往澳门和合作区、以及经“二线”来往合作区和内地的旅客,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四、旅客享受免税获取的物品,属于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五、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倒卖、代购、走私进境物品的个人,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的,由海关等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制定本通知相关配套管理办法,明确经“二线”进入内地物品的来源及其缴税情况等认定标准,依照职责加强监管。七、财...
2024 - 01 - 19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精神,现就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称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内地销往合作区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3.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二、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本通知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附件:内地销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1月11日
2024 - 01 - 14
“走出去”税收指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推动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对“走出去”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110个税收协定(安排、协议)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共性涉税问题,编制了《“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修订版)。  《“走出去”税收指引》共分四章,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按照适用主体、政策(协定)规定、适用条件、政策依据详细列举了“走出去”纳税人涉及的99个事项。相关政策文件截至2021年9月30日。  希望《“走出去”税收指引》能为我国“走出去”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引,帮助纳税人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畅通和投资便利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走出去”税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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