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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7 - 08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为352.4万亿元,按可比价格算,同比增长5.2%。物流业总收入为13.2万亿元,同比增长3.9%,物流收入规模延续扩张态势。物流行业发展稳中向好、质效提升,但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涉税问题。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发布的《物流运输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显示,从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2023年以来公布的物流运输虚开案件信息来看,物流运输行业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油票变运输票、取得虚开通行费发票、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发票、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等四类典型涉税风险。常见风险点1:油票变运输票经税警双方联合查实,某团伙设立4家运输企业,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液化气和轮胎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同时为他人虚开运输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链条涉案发票价税合计6.7亿元。《报告》分析,运输企业“油票变运输票”...
  • 2024 - 07 - 07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乌税稽罚告[2024]**号) 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3639):对你单位(地址:乌鲁木齐**小区7栋1层1单元101、102)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2年11月28日经商务部批准,在美国成立全资子公司 Hope Star LLC(以下简称HS公司),2013年至2016年通过银行向HS汇出投资款合计700万美元,你单位拥有HS公司100%的股权。通过专项情报交换后美国税务部门的回复的资料显示,你单位于2016年12月10日将HS40%的股份转让给Package ...
  • 2024 - 07 - 06
    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指导地方依托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优势产业集群和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培育“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带”模式发展标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聚焦本地产业,建设产业带展示选品中心,与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合作,设立产业带“线上专区”。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好现行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编制出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退税操作指引,进一步指导企业用好现行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设跨境电商合规出海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海外法务、税务资源对接,指导企业妥善应对海外纠纷。全文如下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跨境电商是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积极运用新技术、适应新趋势、培育新动能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与海外仓等新型外贸基础设施协同联动,能够减少中间环节、直达消费者,有利于促进...
  • 2024 - 07 - 05
    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1993年《公司法》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对我国公司类商事司法有着重大影响和指导意义。因涉及众多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于同日,公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处理新公司法的溯及力问题。作为本次修订的亮点,该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该法施行当日,西城法院依法适用该新规则,审理并宣判了首例案件。基本案情李某曾系某文化公司员工。2023年1月,因公司拖欠工资,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调解,李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公司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70000余元,仲裁委据此作出了生效调解书。后因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李某以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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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9 - 10
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2023年9月10日是我国第39个教师节,“师者,人之模范也。”值此教师节来临之际,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教育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向广大教育工作者致敬!【增值税】张老师:我是一名教育机构的老师,所在机构提供考试、招生等服务,在增值税方面我们享受怎样的优惠政策呢?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政策依据】1.《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增值税政策延伸】一、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二、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2023 - 09 - 0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                          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
2023 - 09 - 01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贯彻落实事项公告如下: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三、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四、《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五、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报送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辅导和政策...
2023 - 08 - 31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       2023年8月28日
2023 - 08 - 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2023 - 08 - 28
月2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公告全文如下: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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