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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7 - 22
    今天,为大家准备了最近咨询比较多的热点问答,一起来看看吧~
  • 2024 - 07 - 19
    为进一步提升海关执法统一性和依法行政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第198、240、262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240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0号公布)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一)相关条款。第十四条 海关对中国船级社检验的集装箱有权进行复验,并可以随时对中国船级社办理海关批准牌照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签发批准牌照管理不善的,海关将视情决定是否停止授权其签发海关批准牌照。第二十六条 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于入境之日起...
  • 2024 - 07 - 18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相关修订条款,现就提高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二、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
  • 2024 - 07 - 17
    6385760883146221937367146.pdf6385760883710385467356370.pdf
  • 2024 - 07 - 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现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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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10 - 13
【涨知识】差旅相关补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Q1&A1因为业务需要,公司经常派我到外地洽谈业务,请问公司给我报销的交通费、餐费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Q3&A3请问我公司为员工报销出差随飞机票购买的航空意外保险,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取得的保险费发票报销实际发生的航空意外保险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中华人民...
2023 - 10 - 12
【涨知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之间利润分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知多少?先来了解一下“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定义: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情况一:投资方、被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免税情形——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情况二:投资方为非居民企业,被投资方为居民企业1.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免税情形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即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中的免税情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特别提醒: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3.非居民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税情形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我国与相关国家...
2023 - 10 - 09
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构成以及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条件进行了规范。山东省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功能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如下。一、个体工商户名称构成规范调整调整内容:1.名称后增加“(个体工商户)” 字样;2.名称的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法规依据:《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二、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构成规范调整调整内容:名称后增加“(个人独资)”字样。法规依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三、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条件的调整调整内容:1.企业设立登记进行名称自主申报时,不能申报名称中含有“集团”或“(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即,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时,系统不再支持选择“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2.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且控股 3 家以上企业法人的企业,在进行名称变更业务时,可以选择含有“集团”或“(集团)”字样的组织形式。法规依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 3 家以上企业法人的, 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2023 - 09 - 10
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2023年9月10日是我国第39个教师节,“师者,人之模范也。”值此教师节来临之际,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教育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向广大教育工作者致敬!【增值税】张老师:我是一名教育机构的老师,所在机构提供考试、招生等服务,在增值税方面我们享受怎样的优惠政策呢?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政策依据】1.《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增值税政策延伸】一、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二、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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