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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5 - 15
    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王**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2023-11-13)近期,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发现网络主播王**涉嫌偷逃税款,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经查,王**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从事网络直播进行商品销售取得经营收入,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218.30万元、增值税142.41万元。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王纯善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53.61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不...
  • 2024 - 05 - 15
    关于全面实施外国旅游团乘坐邮轮入境免签政策的公告 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4号经商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家移民管理局决定在中国沿海省份全面实施外国旅游团乘坐邮轮入境免签政策。现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乘坐邮轮并经由境内旅行社组织接待的外国旅游团(2人及以上),可从天津、辽宁大连、上海、江苏连云港、浙江温州和舟山、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广东广州和深圳、广西北海、海南海口和三亚等13个城市的邮轮口岸免办签证整团入境,旅游团须随同一邮轮前往下一港,直至本次邮轮出境,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5天,活动范围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北京市。为支持邮轮旅游发展,决定将大连、连云港、温州、舟山、广州、深圳、北海等地的7个邮轮口岸新增为中国过境免签政策适用口岸,方便符合中国过境免签政策条件的外籍旅客乘坐邮轮过境。特此公告。...
  • 2024 - 05 - 14
    厦门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我局经对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有关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现已检查结束,发现你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理的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经查,你公司取得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某(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某(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涉税金额合计20,955,304.46元,税额合计2,724,189.94元,价税合计23,679,494.40元。上述发票你公司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并已全部取得可退税款2,724...
  • 2024 - 05 - 13
    本案中,该电商企业通过私户收款的方式隐匿大量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税务机关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该起案件中,税务机关通过比对涉案企业网店销售情况及纳税申报数据发现企业有偷逃税的嫌疑,并通过分析资金流向、核查实际销售收入等线索确认隐匿收入的情况。《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于今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逃税罪行刑衔接问题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对于税务机关已下达追缴通知、处罚决定的,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将面临逃税罪的刑事责任风险。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偷税定性及补税...
  • 2024 - 05 -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5月6日    (本文有删减)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丰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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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04
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6月30日
2022 - 07 - 04
一、聚焦人才“第一资源”,做实业以才兴基础1. 大力引进顶尖人才(团队)。对新培养或全职引进的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世界级水平科学家等顶尖人才,经认定,三年内发放最高 500 万元生活补贴。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经认定,按照市级资助标准 1:1 进行奖励,累计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对新认定的聘任制院士,给予最高 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 强化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支持。对自主培养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产业领军人才,按照市级奖励标准 1:2,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柔性引进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产业领军人才,连续三年按照市级资助标准 1:1 进行奖励,累计总额分别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对自主培养的市级产业领军人才,按照市级资助标准 1:1,最高给予500 万元奖励。对自主培养的省级、市级重点社会事业人才,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奖励。每年选拔 20 个左右产业领军人才项目(团队),最高给予 200 万元奖励和 1000 万元股权投资。(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3. 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对“独角兽”、“瞪羚”、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或新引进的企业(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全职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年薪超过50 万元的科技创新人才,由企业自主推荐,连续三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个人劳动报酬的 30%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4. 加大海外人才招引力度。加大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力度,对成功申报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按照其获得项目最高支持资金 1:1,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引进海外人才,被认定为国家和省市级海外高层次科...
2022 - 07 - 01
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
2022 - 06 - 13
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近期,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北京中宏顺发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0.14万元,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近期,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天津某钢管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税款、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5.41万元。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虚开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近期,河北省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南皮县振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1.8万元。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呼伦贝尔市泰森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4.17万元。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
2022 - 06 - 07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我们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17年以来一直享受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政策,听说今年国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优惠又加大了力度,与老政策相比,新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17年,国家率先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022年,国家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这次新政策的受益群体,我想问一下,企业该怎样判断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呢?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企业可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
2022 - 05 - 18
NO.11.单位招了临时工,付的钱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答: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2.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3.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利润打到投资者的账户缴个税吗?国家税务总局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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