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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英国 美国 税收协定 缔约国居民 消除双重征税抵免一、案例简介A公司是英国居民企业,B公司是美国居民企业,两公司均为一家英国公司的子公司,同属一家美国集团。2003年6月,A公司和B公司在美国特拉华州成立了有限合伙企业。同月,A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规定:“除非公司所有已发行的普通美元股份和所有B公司的普通股同时转让给受让人,否则公司股本中的美元股份不得被转让。”B公司对其公司注册证书也增加了相应的限制股份转让条款。双方的上述修改致使A公司的股票被“合订”(Stapled)到B公司的股票上。根据美国税法有关规定,A公司被视为美国的国内公司就其全球所得在美国缴纳所得税。本案中,A公司从上述有限合伙企业取得利息收入,并在美国缴纳了联邦所得税。A公司主张,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股票“合订”使其在税务处理上被视同为美国国内公司,负有“全面”(Full)纳税义务,因此也应将其视为美国税收居民,依照英美税收协定有关规定,在英国抵免因取得该笔利息收入在美国缴纳的所得税。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认为,A公司不符合判定为美国税收居民的条件,不能依据英美税收协定享受税收抵免,故拒绝了A公司的申请。初审裁判庭(the First-Tier Tribunal)驳回A公司有关税收抵免的诉讼请求,上级裁判庭(the Upper Tribunal)则支持了A公司的诉请。后HMRC又向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于2024年7月17日作出裁决,支持了HMRC的主张,裁定A公司不能依据英美税收协定享受税收抵免。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公司是否可依据英美协定第四条规定判定为美国税收居民,进而判断其是否有权享受税收抵免。英美协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就本协定而言,“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公民身份、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所在地,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