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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 - 01 - 02
    案例背景与问题在商业活动中,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础,也是公司债务清偿的重要来源。然而,当股东声称已完成出资,但转账记录未明确标注为“股东投资款”,且未在公司工商登记中公示时,这种出资是否有效?特别是在公司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会如何认定?本文将结合最高院的真实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案例介绍案例名称:股东出资证明及转账备注争议案具体案号:(2024)最高法民申4492号案件事实公司基本情况: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2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包括乙、丙、丁三人,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27年4月10日。借款与债务:2022年,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债权人甲借款5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然而,借款到期后,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债务。追加被执行人:债权人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借款。在执行过程中,甲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遂申请...
  • 2025 - 01 - 01
    青岛市企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缴费基数)今日起开始申报啦申报范围: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保险等险种的各类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均在申报范围内。申报时间:企业单位:2025年1月1日至1月31日。灵活就业人员:2025年1月1日至1月19日申报口径:(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构成按人社部门、医保部门现有政策执行。(二)在职职工缴费工资以职工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退休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工资申报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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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0 - 10
一、重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二、解读、指引等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解读新行政处罚法7月15日起施行,全国人大法工委详解十大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三、行政处罚法发布后的重要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公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衔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列举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事项,兼顾了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轻微税收违法行为。共计10项: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
2024 - 10 - 09
1.个体工商户可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可以。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2.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每月发生的工资支出是否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4.我是刚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我购买用于家庭日常出行的小汽车的支出,是否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呢?不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5.我以个体户的形式经营了一家超市,购进的货物有一部分也会用于家庭支出,无法划分,应该如何进行生产经营所得税前扣除呢?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6.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如何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享...
2024 - 10 - 08
本文为转载,仅供参考!房产税风险指引及解决方案【风险点 1】出租房屋在免租期未交房产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出租房产, 会存在合同里与承租方约定免收租金期限情况, 企业通常认为免租期间不需要交房产税,未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 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 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预计风险】企业出租房产, 免租期免了租金, 但是并未免房产税, 因此无论是否约定免租期都应该缴纳房产税,否则存在少缴房产税的风险,同时存在滞纳金及罚款。【解决方法】企业应自查有无免租期的业务, 对出租房产, 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 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企业对未缴部分房产税应补缴。【风险点 2】土地价值未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未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导致企业房产税计税基础不准确, 少缴房产税,存在一定风险。【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的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 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 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 0.5 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 2 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预计风险】取得土地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未计入房产原值, 导致企业房产税计税基础不准确,存在少缴房产税的风险。【解决方法】企业应自查: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地价,包...
2024 - 10 - 07
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对于股权所有人来说,是需要确定好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对相关的情况进行了解,那么平价转让股权的条件?一、平价转让股权的条件(一)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证明时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隔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即配偶的直系血亲,包括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岳母。所以,直系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
2024 - 10 - 04
目  录1、案例:专项检查现疑点 巧施妙计破疑案2、加油站偷逃税的三种常见方式3、加油站七个高发税务风险点分析4、加油站常见涉税问题及征管应对5、某地税务局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建设方案专项检查现疑点 巧施妙计破疑案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在开展成品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中,巧施妙计,破获疑案。涉案加油站通过销售开票数量控制发票索取数量,使得公开的对公账户进销金额相匹配,降低税务监管风险,达到偷逃税款目的。检查人员通过多维侦查,聚焦油料购销数量异常,有力锁定问题关键,深入分析银行账户信息,最终还原企业真实销售收入,挽回国家税款损失,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一、案头分析,疑点浮现2023年3月,按照成品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第二稽查局迅速抽调稽查骨干组建工作专班,对X加油站开展检查工作。通过市场监督局查询,X加油站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共有A、B、C、D 4个合伙人,投资比例各占25%,其中A是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金税三期系统等内部系统调取数据,梳理X加油站2020—2022年的购销发票信息和税款申报金额,3年内票载购油金额合计561万元,售油开票收入671万元,申报未开票销售收入33万元,收入合计704万元,日均销售额约6400元,毛利率在20%左右。同时,调取分析X加油站在税务系统登记的中国建设银行对公账户数据,收入700万,与申报数704万基本相符;支出698万,其中向中石化3家公司共支付561万,与票载购油金额561万一致。单从金额数据分析判断,X加油站购销金额、银行流水金额和申报收入都能高度匹配,似乎不存在税收违法问题。但在对X加油站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对公账户检查时,检查人员注意到,3年内执行事务合伙人A的3个建行个人账户向加油站对公账户共转入554万元,并从对公账户向A3个建行个人账户转出131万元,存在大额...
2024 - 10 - 03
1变化一: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书面通知即可新《公司法》第84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可以制约,如相关企业有限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2变化二:转让未实际出资的股权需要对受让人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眼见公司经营不善,将手中认缴的股权转让给缺乏履行能力的人,是常见的逃避债务手段,这一套路在新法出台后将被限制。3变化三:股权、债权也可以用以出资新《公司法》第48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出资。股权、债权等财产性权益可以用以出资,这对鼓励、扩大投资主体有积极意义。但在这里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1、出资的股权、债权由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债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债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债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东拿股权出资本质上就是股权转让,但股权转让个税当下就要缴税,而通过股权出资的方式个税5年内可以递延,但通过股权出资也会存在其他风险,以后的文章中再展开。4变化四:股东认缴出资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对于2024年7月1日前成立的公司,市监局给出三年...
2024 - 10 - 02
关于印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证据指引》的通知公经侦〔2021〕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公安厅(局)经侦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经侦总队: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工作,确保严格、文明、公正执法,切实提高办案质效,有力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税收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证据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21年2月1日附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证据指引为指导和规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办案实际,制定本指引。一、主体证据本罪是一般主体,凡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单位和自然人,均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一)自然人证据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民族、籍贯、国籍、职业、住所等。通过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护照、户口簿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2.港、澳居民身份证、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以及居住地证明资料等;3.外国人护照、出入境证明、在华长期居留证明,以及使领馆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等;4.犯罪嫌疑人曾经违法犯罪经历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5.犯罪嫌疑人对身份的供述;6.有关人员(亲属、邻居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关系的证言。应当注意的事项:(1)自然入主体身份情况的证据主要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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