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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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起,中美贸易战备受全球关注。美国以贸易不公平为由,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对约3700 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25%关税。我国随即反制,对美进口商品加征同等规模关税。贸易战的不断升级,不仅影响了中美两国的经贸关系,也波及到全球供应链和市场秩序。依赖中美贸易的企业,因关税成本增加,国际竞争力受损。为应对关税压力,部分企业将生产线转移到第三国,通过在当地组装加工改变原产地标识,力图降低关税成本。然而,这种做法也带来了新的合规挑战,尤其是在原产地认定规则日益严格的情况下,美国海关对“借船出海”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密的审查,通过《执行和保护法案》(EAPA)等机制严查逃避关税行为。稍有不慎,企业就可能面临追税、罚款乃至刑事指控的风险。本文将结合美国海关原产地裁定的典型案例,解读美国原产地的判定标准,帮助企业建立合规意识,做好防范措施。一美国原产地认定的主要标准美国在进口管理中对原产地的认定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分别适用于一般进口商品(如标记要求、配额、反倾销、反补贴)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待遇申请。在不同情境下,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原产地判断,主要包括“实质性改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原则、“税则归类改变”(Tariff Shift)以及“区域价值成分”(Regional Value Content, RVC)等标准。1、实质性改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原则:是美国判定非优惠原产地的核心原则。当产品并非完全在单一国家获得或生产时,需判断其在某国是否经过了实质性的加工或制造,使其形态、性质或用途发生了根本变化。换言之,经过该加工后是否产生一种新的、与加工前材料名称、特征、用途均不同的商品。这一标准源自《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及其后司法判例逐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