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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5 - 15
    关于全面实施外国旅游团乘坐邮轮入境免签政策的公告 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4号经商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家移民管理局决定在中国沿海省份全面实施外国旅游团乘坐邮轮入境免签政策。现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乘坐邮轮并经由境内旅行社组织接待的外国旅游团(2人及以上),可从天津、辽宁大连、上海、江苏连云港、浙江温州和舟山、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广东广州和深圳、广西北海、海南海口和三亚等13个城市的邮轮口岸免办签证整团入境,旅游团须随同一邮轮前往下一港,直至本次邮轮出境,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5天,活动范围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北京市。为支持邮轮旅游发展,决定将大连、连云港、温州、舟山、广州、深圳、北海等地的7个邮轮口岸新增为中国过境免签政策适用口岸,方便符合中国过境免签政策条件的外籍旅客乘坐邮轮过境。特此公告。...
  • 2024 - 05 - 14
    厦门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我局经对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有关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现已检查结束,发现你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理的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经查,你公司取得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某(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某(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涉税金额合计20,955,304.46元,税额合计2,724,189.94元,价税合计23,679,494.40元。上述发票你公司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并已全部取得可退税款2,724...
  • 2024 - 05 - 13
    本案中,该电商企业通过私户收款的方式隐匿大量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税务机关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该起案件中,税务机关通过比对涉案企业网店销售情况及纳税申报数据发现企业有偷逃税的嫌疑,并通过分析资金流向、核查实际销售收入等线索确认隐匿收入的情况。《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于今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逃税罪行刑衔接问题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对于税务机关已下达追缴通知、处罚决定的,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将面临逃税罪的刑事责任风险。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偷税定性及补税...
  • 2024 - 05 -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5月6日    (本文有删减)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丰富立法...
  • 2024 - 05 - 11
    徐汇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对一起涉嫌虚开发票罪及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件也是徐汇区首例全流程企业合规刑事案件。一、案情回顾2019年4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作为时任A公司总裁,为解决发放劳务费用入账问题,决定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其他公司以支付票面金额的6-7%作为开票费的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经审计,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40份,实际申报抵扣增值税额124万余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7万余元。2023年5月,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调查了解到,A公司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曾在王某的决策下,主动以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方式补缴税款158万余元,其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小。鉴于本案中,王某与A公司均自愿认罪认罚,且A公司仍在正常经营,并具有进行合规整改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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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3 - 23
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2022 - 03 -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3月14日
2022 - 03 - 09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补充】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一)基本政策2019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明确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为进一步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2019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明确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将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加计抵减比例由10%提高至15%。39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87号公告规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二)政策要点1.条件中的:销售额的范围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
2022 - 02 - 23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不一定为营业收入的15%,需要区分具体情况,下面一起来看看吧~误区好多人一提到广宣费,有的就会简单地认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一定为营业收入的15%!提醒大家:这样理解是片面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不一定为营业收入的15%,需要区分具体情况。情况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由于尚未有营业收入,因此广宣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来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既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也可以在不低于三年内分期摊销税前扣除。参考依据一: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参考依据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参考依据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条规定,开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情况二虽然一般企业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15%,但是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30%。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注意: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参考依据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参...
2022 - 02 - 21
经济学中,有个理论叫做鳄鱼效应:假如一只鳄鱼咬住你的脚,如果你回头,用手去挣脱你的脚,那么鳄鱼就会同时咬住你的脚和手。所以,万一鳄鱼咬住你的脚,你唯一的办法就是牺牲一只脚,不能心存任何侥幸。“鳄鱼效应”的背后,体现了一个道理:做人要学会及时止损,否则将陷入更大的麻烦。生活中,有许多“鳄鱼”,它们不止消耗你的精力,还摧毁你的理智,让一切变得失控。唯有及时清醒,及时断舍,才能走出困境。薛兆丰教授在《奇葩说》里提出一个观点:在一段婚姻里,夫妻就像合伙人,共同创办了一个公司。有的人提供资金、物质、情感,有的人付出时间、精力,当公司能够正常运作,带来不错的收入,那么夫妻就是成功的管理者。如果公司长期亏损,夫妻应该及时认清问题,要么解决,要么宣告破产。这种观点虽然冰冷,却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出婚姻的本质。一段好的婚姻,应该给人带来正向的回报,夫妻双方都有所成长,而不是越过越差。作家黑塞曾说:“有些人认为坚持会让我们变得更强大,但有时候,放下才是。“该放弃时放弃,该告别时告别。当你从一段错误的关系中走出来,才能迎接更好的未来。在平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及时止损?分享三个小技巧:1. 定期写复盘日记在物质方面,你需要总结最近一个月、一周的支出与收入。看看哪些支出需要长期亏损而无法带来正向回报的。在情感方面,你可以想想最近因为什么事情而产生了较大的情绪波动,以后如何避免。2. 定期“断舍离”及时清理房间,扔掉无用却占据空间的物品,同时也要清理复杂的人际关系,不要在一段感情中消耗太多精力。3. 多向“长辈”取经长辈可以是家人,也可以是老师、专家。经验丰富的人,更容易发现一件事情中的错误之处,与他们交谈,学习他们的思考方式。人,就是活到老学到老。吃过的亏,忍过的难,都不能白费。
2022 - 02 - 21
资产折旧与摊销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热点问题。本期小编汇总了10个典型问题,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问题1. 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税前扣除情形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问题2.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情形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问题3.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确定问题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2022 - 02 - 17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以及创新创业政策助推,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快速增长。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能享受各项财税优惠政策,更重要的是取得企业创新能力的“认证”标志,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最终有力促进企业经营的快速发展。又是一年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季快要到了,百福润财税咨询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要点给大家参考,抓紧准备起来吧!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What is a high-tech enterprise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注: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不是所在行业,也不是产品或服务,而是指定领域范围内的高新技术(及其应用)图片来源:科技部网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Qualification of high-tech enterprises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二)产品(服务)相关技术的核心知识产权具有所有权;(三)产品(服务)相关技术属于《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四)研发人员人数占比不低于10%;(五)近三个会计年度(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研发费用占比达标(视收入规模的3%-5%不等),其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
2022 - 02 - 17
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兴起。一个自然人有心独自创业,应该选择什么形式的载体呢?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亦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01定  义01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02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0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具有法人资格。02异  同01法律性质(1) 个体工商户从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即可看出,个体工商户在法律性质上仍是自然人。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民法总则》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在第二章“自然人”项下。一个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且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即具有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能够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实施动产浮动抵押等一般自然人所不能实施的商行为。(2)  个人独资企业顾名思义,个人独资企业首先属于“企业”。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性质上为非法人组织,即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人,同时由于公司为“企业”的一种形式,因此,有别于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法人企业。02出资方式(1)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本质上为自然人,因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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