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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5 - 15
    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王**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2023-11-13)近期,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发现网络主播王**涉嫌偷逃税款,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经查,王**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从事网络直播进行商品销售取得经营收入,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218.30万元、增值税142.41万元。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王纯善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53.61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不...
  • 2024 - 05 - 15
    关于全面实施外国旅游团乘坐邮轮入境免签政策的公告 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4号经商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家移民管理局决定在中国沿海省份全面实施外国旅游团乘坐邮轮入境免签政策。现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乘坐邮轮并经由境内旅行社组织接待的外国旅游团(2人及以上),可从天津、辽宁大连、上海、江苏连云港、浙江温州和舟山、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广东广州和深圳、广西北海、海南海口和三亚等13个城市的邮轮口岸免办签证整团入境,旅游团须随同一邮轮前往下一港,直至本次邮轮出境,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5天,活动范围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北京市。为支持邮轮旅游发展,决定将大连、连云港、温州、舟山、广州、深圳、北海等地的7个邮轮口岸新增为中国过境免签政策适用口岸,方便符合中国过境免签政策条件的外籍旅客乘坐邮轮过境。特此公告。...
  • 2024 - 05 - 14
    厦门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我局经对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有关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现已检查结束,发现你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理的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经查,你公司取得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某(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某(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涉税金额合计20,955,304.46元,税额合计2,724,189.94元,价税合计23,679,494.40元。上述发票你公司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并已全部取得可退税款2,724...
  • 2024 - 05 - 13
    本案中,该电商企业通过私户收款的方式隐匿大量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税务机关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该起案件中,税务机关通过比对涉案企业网店销售情况及纳税申报数据发现企业有偷逃税的嫌疑,并通过分析资金流向、核查实际销售收入等线索确认隐匿收入的情况。《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于今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逃税罪行刑衔接问题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对于税务机关已下达追缴通知、处罚决定的,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将面临逃税罪的刑事责任风险。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偷税定性及补税...
  • 2024 - 05 -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5月6日    (本文有删减)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丰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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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5 - 11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根据《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规定,现将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1.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2.2019年认定的高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二、认定程序(一)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二)注册登记新注册企业用户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注册操作程序见附件1),依据网站提示开展后续申报工作。(三)网络填报2022年度高企认定仍旧采取常态化申报,分批次统筹评审方式进行。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皮并盖章后,连同附件材料彩色扫描成PDF格式,一并上传。上传材料需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证据有效。申报企业对提交的材料负主体责任,并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2)作出承诺,最终上缴存档材料内容应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对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进行脱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注意:①区(市)审查推荐和专家评审均依据系统填报数据和上传的证明材料,企业完成材料上传后,务必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自查参照表》(附件3)进行自检,确认上传材料及附件的完整性。②证明材料上传要严格按照申报系统每部分(如:知识产权情况表、企业研究开...
2022 - 05 - 11
案例一 合同影响发票我们公司自己没有汽车,若是跟车主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定期支付租金的方式,这属于私车公用,必须取得租车费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若是没有签订《车辆租赁合同》,而是签订《运输合同》,这属于货物运输服务,必须取得运输费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总结:合同影响发票。案例二 合同影响税率我们公司从事餐饮酒店厨房设备保养的,主要是从事酒店厨房设备的日常检测、维护,使之干净、整洁、运行正常等业务,设备保养过程中也会使用一部分维修用件。若是签订的是《设备维修合同》,开具的发票也是:修理费,则会导致增值税适用税率13%。但是:若是没有签订《设备维修合同》,而是签订《设备保养合同》,发票按照保养来开具,应属于“其他现代服务”,一般计税应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总结:合同影响税率。案例三 合同影响计税方法我建筑工程公司给甲方进行道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自行购置了交通标牌等辅助材料。若是跟甲方签订的包工包料的《道路施工合同》,则适用一般计税。但是:若是跟甲方签订的甲供材的《道路施工合同》,则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总结:合同影响计税方法。案例四 合同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我商贸公司销售了一批商品,货物今年年初就发出了,但是到今年4月份尚没有开具发票没有收到款项。若是跟客户签订的现销合同,则货物发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但是:若是跟客户签订的是分期收款或者赊销销售方式的合同,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总结:合同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2 - 05 - 11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 厅字〔2021〕38号发布日期:2021-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工会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继续实行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继续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  二、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各省级工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重要意义,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台账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小微企业返还工会经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等工会工作。  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21年12月1日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022 - 05 - 11
2021年到期2022年延续执行的税收政策一、增值税1.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原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新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2.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原优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原政策依据:财税〔2018〕120号新政策依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3.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
2022 - 05 - 11
01个体工商户一、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二、主要相关涉税规定(一)增值税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中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例】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就适用该条政策。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2)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9%;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5%。2.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般纳税人3.个体工商户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如:(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湖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个人所得税1.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第六条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
2022 - 05 - 06
01取得了无需缴纳增值税的财政补贴,我能否开具不征税发票?答复:可以的。国家税务总局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新增614、615、616三个不征税编码,目前为16个,其中615编码为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因此企业若取得了无需缴纳增值税的财政补贴,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规定: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一、编码“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适用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02取得了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来判断?答复:取得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一定要注意这个条件!即: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当你收到了财政补贴的时候,首先要准确判断是否与取得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
2022 - 04 -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2年第34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肯尼亚共和国农业、畜牧业、渔业和合作部关于肯尼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肯尼亚野生水产品进口。现将《进口肯尼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予以公布。特此公告。附件:进口肯尼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海关总署2022年4月26日附件进口肯尼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肯尼亚共和国农业、畜牧业、渔业和合作部关于肯尼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二、进口产品范围野生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物繁殖材料。三、生产企业要求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企业、独立冷库),应获肯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肯尼亚有关食品安全、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中方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在华注册的产品种类应在“二、进口产品范围”内。四、进口产品要求(一)在肯尼亚本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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