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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 - 06 - 18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商字〔2024〕30号发布时间:2024-06-15各区、市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4〕38号)、《青岛市商务局等17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商字〔2024〕23号)要求,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青岛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2024 - 06 - 18
    刑 事 判 决 书(2023)沪0107刑初112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男,1964年5月4日出生于xxxxxx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汉族,大专文化,xxxxxxxx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在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9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2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某,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辩护人吴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某,女,1975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土家族,大专文化,xxxxxx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汉寿县xxxxxx。2022年9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3日被...
  • 2024 - 06 - 17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津经税 北通〔2024〕10003号ZD商贸(天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6******):     事由:按照出口退税相关政策,对你单位:取得的关单进行核实时发现,你单位2021年取得的三张关单(关单号:020220210000287244001;020220210000905483001;020220220000513078001)中涉及到的商品出口退税率为零,应按规定补缴税款,涉及税款13512.89元,另需按日加收滞纳金。     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 2024 - 06 - 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税稽罚[2024]9号案件名称 盐城市NRD织造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你单位通过虚开747份(不含作废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退税专用)给南京贸互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品名“服装”,金额70776807.26元,税额9200985.17元,价税合计79977792.43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9200985.17元。 1.你单位生产虚假。你单位将生产场所给江苏云蝠服饰有限公司、南京丰翊纺织品有限公司从事羊毛衫做代加工业务,原材料由上述公司提供,以形成的水电费用、工人工资数据作为掩饰、伪装,你单位的发票开具与实际生产没有任何关系,是空壳公司。 2.你单位海关报关单证虚假。你单位购买不需要申报出口退税的海关报关单证信息,将发货人更改为南京贸互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虚假的外销合同、伪造出库单据。 3.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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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2年第58号为科学、精准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巩固疫情防控成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海关对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对输出国家(地区)的防范污染措施进行检查、调查,确认出口国家(地区)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状况是否持续符合中国进口要求,对存在问题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进口、撤销注册等措施。二、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指南有关规定,进行分级分类处置。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7月8日
2022 - 07 - 04
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6月30日
2022 - 07 - 04
一、聚焦人才“第一资源”,做实业以才兴基础1. 大力引进顶尖人才(团队)。对新培养或全职引进的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世界级水平科学家等顶尖人才,经认定,三年内发放最高 500 万元生活补贴。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经认定,按照市级资助标准 1:1 进行奖励,累计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对新认定的聘任制院士,给予最高 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 强化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支持。对自主培养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产业领军人才,按照市级奖励标准 1:2,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柔性引进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产业领军人才,连续三年按照市级资助标准 1:1 进行奖励,累计总额分别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对自主培养的市级产业领军人才,按照市级资助标准 1:1,最高给予500 万元奖励。对自主培养的省级、市级重点社会事业人才,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奖励。每年选拔 20 个左右产业领军人才项目(团队),最高给予 200 万元奖励和 1000 万元股权投资。(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3. 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对“独角兽”、“瞪羚”、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或新引进的企业(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全职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年薪超过50 万元的科技创新人才,由企业自主推荐,连续三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个人劳动报酬的 30%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4. 加大海外人才招引力度。加大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力度,对成功申报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按照其获得项目最高支持资金 1:1,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引进海外人才,被认定为国家和省市级海外高层次科...
2022 - 07 - 01
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
2022 - 06 - 13
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近期,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北京中宏顺发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0.14万元,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近期,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天津某钢管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税款、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5.41万元。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虚开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近期,河北省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南皮县振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1.8万元。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呼伦贝尔市泰森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4.17万元。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
2022 - 06 - 07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我们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17年以来一直享受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政策,听说今年国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优惠又加大了力度,与老政策相比,新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17年,国家率先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022年,国家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这次新政策的受益群体,我想问一下,企业该怎样判断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呢?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企业可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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