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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 - 02 - 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的规定:“一、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一)自动变更登记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附件1)。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如需讨论,欢迎致电合伙人办公室:400-007-3066
  • 2025 - 02 -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3号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延续实施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14号)规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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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1 - 24
如今很多代理记账机构乱象频发,税务局正式作出明确了:禁止机器人报税!禁止个人代理记账!税务局提示禁止使用机器人报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发布《关于禁止使用报税机器人温馨提示》。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指出,根据省局对电子税务局近期流量监控的情况显示,发现报税机器人采用”网络爬虫技术“或破解验证码等方式,对河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极为频繁地模拟登录、模拟申报等操作。不但极大地霸占了正常带宽,严重地影响了电子税务局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而且未经河北省税务局许可即在开展批量报税业务,可能产生申报数据错误,存在企业数据安全泄露的风险,并进一步影响全省的税收征管数据质量。鉴于非法的报税机器人和破解验证码批量模拟登录申报等业务可能给全省纳税人正常申报纳税造成的严重影响,为了还大家一个稳定的申报环境,通知如下:一、严禁任何纳税人或代理机构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使用报税机器人或破解验证码方式进行批量申报缴税,对于使用报税机器人情况,省局会密切监控,发现异常会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电子税务局平稳正常运行!二、对于使用报税机器人而对电子税务局正常运行造成严重事故、影响正常征收秩序的,河北省税务局将依法追究相应人员或机构的法律责任。报税机器人申报产生的错误申报数据等,影响到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很多人纳闷为什么会出现机器人报税,其实这类情况一般出现在一些低价的代理记账机构中,而且税务局也不止一次给纳税人提醒过:
2025 - 01 - 23
享受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2.本政策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
2025 - 01 - 22
公司利润分配如何正确财税处理?一、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我们以案例来说明:梅松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400万元,本年税后净利润1900万元,公司的董事会决定按8%的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将未分配利润由所有者权益转为负债。最后,股东会批准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800万元。账务上如何处理?1、借:本年利润   1900万    贷:利润分配    1900万提取盈余公积金额如下:法定盈余公积=1900×10%=190万元;任意盈余公积=1900×8%=152万元;盈余公积总额=190+152=342万元2、借:利润分配 342万元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190万      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152万梅松公司可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400+(1900-342)=1958万元,但由于股东会批准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为80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所示: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00万 贷:应付股息800万二、利润分配要怎么交税?1、自然人股东利润分配缴纳20%个税。政策依据:如果属于分配个人股东的利润,税率是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2、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3、非居民企业分...
2025 - 01 - 20
新公司法出台后,你有没有关注过财务的责任变化?快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明确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之一。新公司法修订涉及财务负责人的内容主要有:一、维持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二、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1. 协助股东查询相关资料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负责人参与公司管理过程中,股东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或者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且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财务负责人有协助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义务。2、提交执行职务报告新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监事会可以要求财务负责人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财务负责人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三、新增条款新公司中,对财务负责人影响最大的恐怕就是利润分配和减资的赔偿责任了。
2025 - 01 - 16
小伙伴们注意啦!税务局已正式发布通知,社保缴费工资申报不容有失。若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缴费工资,或申报信息有误,导致社保费未足额缴纳,不仅要承担相应责任,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缴纳滞纳金。一起来看看吧!                                                        不延期!1月31日截止                                                            这项申报必须完成                                                            近期,多地通知开始申报2025年的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一、申报范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25 - 01 - 15
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4〕2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印发,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 政  部2024年12月20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答记者问2025年1月3日 来源:会计司为进一步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民非会计制度》)。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修订《民非会计制度》的必要性是什么?答:2004年制定发布的《民非会计制度》,是我国首次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民非组织”)制定的会计制度,填补了我国会计制度的一项空白,对规范民非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民非组织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发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民非组织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处理,回应了实务关切。近年来,民非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以及民非组织的自身业务活动发生了一些变化,有必要及时修订完善《民非会计制度》,解决实务问题,助力民非组织高质量发展。  一是修订《民非会计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社会组织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党中央的决策...
2025 - 01 - 14
收到风险提示:“等等再看”不如主动解决2025年01月03日版次:07        作者:实习编辑 程煜■编辑手记“经税收大数据分析,我们发现您存在以下涉税风险”“纳税人您好,经××税务机关大数据比对分析,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申报成本费用存在疑点。”在编辑本期稿件的过程中,我查阅了一些与风险任务推送有关的资料,也与部分企业财税负责人作了一些交流,发现企业财税负责人收到风险提示后主要有两种态度:一种是主动解决,另一种是“等等再看”。就此问题,我请教了多位业内专家,比较一致的答复是:“等等再看”不如主动解决。那么,企业应该如何“主动”呢?——核查已提示风险。当企业财务人员收到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后,应及时查证税务机关提示的风险是否真实存在。一种可行的做法,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模块,找到“待办事项提醒”板块推送的具体风险事项,对企业异常事项进行逐一排查。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发票)风险提示反馈操作指引为例,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发票)风险提示”项中点击办理,查看具体异常事项,比如“企业取得有销无进纳税人开具的发票税前扣除风险”等。企业在查看具体风险点后,应及时对相关发票、会计账簿信息、合同等进行核查。同时,企业财务人员应通过仔细研读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收规定,查证对应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出现错误,并及时在电子税务局中进行反馈确认。——化解争议风险。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对于税务机关推送的税务风险可能持不同意见。对此,企业应该保持积极应对态度,尤其要避免出现“不认同就不处理”的情形。实务中,企业应该从政策规定、交易实质、具体数据等多个方面,研究税务机关的提示是否准确,确认是否由于政策理解不到位、交易性质判断不正确或计税基础有错误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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